141号文件,实际上以互联网金融整顿的名义,实现了难产的《非存款放贷组织条例》拟将所有信贷业务统一纳入监管的初衷。
141号文件颁布后,市场上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狭义理解)的主体确定为:
(1) 商业银行
(2) 消费金融公司(特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 信托公司(以信托贷款的方式)
(4) 小额贷款公司
上述所有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时都需要遵守141号中设立的共性监管要求;其中前三类机构需要遵守《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则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由各地的金融办进行属地监管,各地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不会很大。
机构变了
放贷业务受制于放贷牌照。
除小贷公司外,上述三类牌照直接归银保监会的监管,申请新设极其困难,设立后的运营成本更是极高。141号文件作为一个显著分水岭,在此之前,大型的互联网机构积极参股或控股各类金融牌照,一心孕育着金控的帝国,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助贷业务浅尝辄止;在此之后,141号文件的金融强监管,促使BATJ们不约而同地给自己贴上去金融化和金融科技的标签,助贷合作一夜之间成为互联网信贷的主流。
从Fintech到Techfin,既是一种新的政治正确,又是从业机构们求生欲的体现,由此带来了助贷业务的井喷。
稍有些特殊的是小贷牌照,互联网小贷公司仍然可以通过网络自营贷款。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拥有了网络小贷公司,还需要开展助贷业务吗?答案还是看141号文。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141号文
诚然141号文件明确了小贷公司的放贷资质,却基本堵死了小贷公司的放贷资金来源,过去通过证券化疯狂加杠杆的套路不能玩了,持续增加注册资本不可持续。即使如蚂蚁金服或万达金融这样设立了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自营贷款+助贷/联合贷款的组合产品结构也是一项明智的选择。
风来了
贷款自营的困境进一步促进了助贷和联合贷款业务的爆发。
到底如何界定助贷和联合贷款呢?
2019年伊始,一份来自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的文件,《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浙银保监便函[2019]9号,以下称为“9号文件”)在网络流传开来。自141号文件提及助贷以来,似乎每隔一段时间都能看到网传版本的助贷规定。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还没有一份正式文件或是网传文件对于助贷进行过清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