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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6]30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推动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项资产具有充足的固有资产和维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账户子公司。

第三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金,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建立动态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测机制,资本金补货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

第四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和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 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风险控制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查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至少每季度向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和基金管理公司书面报告风险控制管理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审查评价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情况,并按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监督报告。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动态调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

对于本规定未规定的新业务类别,专户子公司应当在开业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根据业务类别和风险特点确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和净资本扣除额属性。 减少比例。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专户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情况,对不同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准备金计算系数、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进行审核。有专门账户的子公司。 差异化调整。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专户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专户子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

第十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持续满足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资本净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资本净额不低于各项风险资本公积之和的100%;

(三)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40%;

(4) 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

专户子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扣除比例调整净资产。

净资本=净资产-相关资产余额×扣除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批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计算专户子公司的净资本时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将不同科目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并根据资产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足额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专户子公司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充分性、合理性和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作出专项说明; 有证据表明专户子公司未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无法准确确认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专户子公司核实并相应减少资本净额。

第十三条专户子公司开展的自有资金投资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业务,应当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范围。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该类业务规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

第十四条 专户子公司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管理的净资产的1%时,可以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

专户子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参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管报告的编制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每月月底起7个工作日内,将专户子公司的《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发生影响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部分或全部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的时间。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经审核的专户子公司《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风险控制指标年度监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应对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监察长、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督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和利润分配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各项业务和利润分配的最大规模。

第二十条 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较上月发生不利变动且变动幅度超过20%。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更原因。

第二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情况发生情况,说明基本情况、问题原因、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专户子公司进行更正或暂停相关活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督约谈、出具警示函、认定不适当人员等行政监督措施:

(一)未按规定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

(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遗漏、虚假报送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期间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的;

(四)整改期满,风险控制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专户子公司,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股利,限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和提供福利;

(2) 限制固有财产的转让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限制相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专户子公司稳定经营的,按照《专户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基金管理公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参照本规定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关过渡安排如下:

(一)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未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给予18个月的过渡期。 本规定施行后第十二个月和第十八个月,专户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比例分别不低于50%和100%。

(2)对于2016年1月1日前存在的各项业务,专户子公司可免计计提资产管理业务专项风险资本准备和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016年1月1日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存续至到期,但认购或增资不能提前开通,合约到期后将被清算,不能续保。 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明确规定可以购买或者增持资金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新增资金应当按照本规定计算。 风险资本储备。

(三)本条例施行前专户子公司下设立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未依照《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清算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必须合并计算。

(四)过渡期内,基金管理公司专项增资可不受《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补充专户子公司的净资本。

附件:1.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3、基金账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

(以上附件从略,详见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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