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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分析:实际控制人在由其控制的企业之间

在本案中,某大股东将其绝对控股的一家公司的1000万元门店销售额转让给了其控股的另外两家公司。 小股东发现后立即报警。 随后,检方以挪用资金罪对大股东提起公诉。 实践中,实际控制人与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情况十分普遍。 上述转移资金是否真的构成“挪用资金”行为? 法院将如何判决?

裁判要点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关联公司,且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构成盗用。 金钱犯罪。

案例简介

1、2012年,马腾飞与柳桥镇金融办共同发起成立柳桥公司开发商铺,其中马腾飞持股80%,柳桥镇金融办持股20%。 马腾飞实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同时,柳桥公司与柳桥镇政府签署了《商铺开发销售协议》,约定柳桥公司将上述商铺对外出售,商铺建设安装费用由柳桥公司承担。由柳桥公司全部收回,交还柳桥镇政府。 利润按照柳桥公司的持股比例分配。

3、2013年至2016年初,柳桥公司收到上述店铺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 在此期间,马腾飞亲自决定以公司名义,将上述商铺的销售额合计1000万元借给其实际投资和控制的两家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4、刘桥镇政府发现挪用资金犯罪后报案。 侯马腾飞已将挪用的资金移交给柳桥镇政府。

5、随后,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腾飞犯挪用资金罪。 对此,马腾飞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两个辩护理由:第一,六桥公司是马腾飞投资的独资企业,作为实际出资人,马腾飞也对该公司与两家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进行了调查。投资不属于挪用公款。 资助行为。 二、刘桥公司因非法销售,存在将店铺销售款返还给采购人的法律风险,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6、遂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腾飞向柳桥公司兜售资金的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裁判积分

柳桥建设投资公司是由马腾飞与柳桥镇财政办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 马腾飞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刘桥建设投资公司管理的资金用于其他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为己所用。 本案中,根据柳桥建设投资公司与柳桥镇政府签订的开发销售协议,商铺的建筑安装费用由柳桥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收回,返还给柳桥镇政府。 可见,该店铺的销售款由刘桥建设投资公司按照销售协议收取,暂时由物业管理,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据此,柳桥建设投资公司应妥善保管所收取的销售款。 而且,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转让、挪用,将直接影响买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马腾飞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构成,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资金用于财务需要的,应当注意确保合法合规。

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在关联公司之间借贷、划拨资金的情况十分普遍。 从资本利用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在财务上是合理的。 但为避免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在使用公司资金时应注意: (1) 双方之间的资金转移,如贷款、投资、预付款等,必须有合法依据和业务关系; (2) ) 在具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该事项须经董事会乃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转为公司意志; (三)该事项的内部运作不得违反公司现行财务管理制度; (4) 资金必须由公司日后自行决定,不得为预收客户款项、定金、专项资金、准备用于清偿债务、支付货款、缴纳税款的资金,或有其他必要的目的。

本案有意思的是,马腾飞作为持股80%的股东,可以以向关联公司借贷资金的名义,将本次交易作为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即使柳桥镇金融办反对这笔交易,马腾飞依然可以以绝对多数通过议案,最终避免被认定为“挪用公款”。

2、为防止大股东动用公司资金,中小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该事项回避表决的机制。

为防止大股东随意借入公司资金,侵犯公司股东权益,小股东可在公司股权谈判阶段,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如下规定:来自股东关联方的资金,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股东大会表决时,与借款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委任的董事必须回避表决。

一旦大股东绕过股东大会,直接授意财务人员或亲自划拨上述资金,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此该机制能有效震慑大股东。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用和分析的案例不属于指导性案例股东占用资金是什么罪,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具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千差万别,本文判决意见不得直接引用。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的判决书进行梳理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并不代表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判决的认可和支持,并不意味着法院必然引用或引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判断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自用或者转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数额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巨大,七岁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存入以自己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与其所在公司相同的业务为自己或他人;

(6) 收受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7) 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取得的收入,属于公司所有。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修订)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自用或者转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股东占用资金是什么罪,或者数额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

马腾飞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书【(2017)皖0621刑初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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