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
推荐平台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综合发展建议与反思

       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无论是需求、供给还是科技方面都契合了时代发展要求,满足了居民的金融需求,促进了消费的提升并拉动了经济增长。但是,“一个硬币”总是具有双面性,互联网消费金融过快发展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包括风险偏高、监管政策不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现金贷”业务发展过快、融资渠道严重有限等。为不断推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综合发展,需要从多维度、多角度发力并寻求突破。
       一、发展与动因

  我国消费金融虽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一是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逐年提高,消费理念出现了明显转变,尤其是消费信贷水平更是逐年提升。消费信贷在消费支出的占比,从2008年的3.6%增长到2016年底的16%左右,不过仍远低于韩国的41%和美国30%的水平。在消费信贷与GDP占比方面,我国仅为7%左右,而美国近20%,韩国约24%。在消费信贷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方面,美国高达66%左右,我国仅为16%左右。二是我国消费信贷渗透率不高,未来消费信贷(消费金融)规模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已超过8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将超过12万亿元,而互联网消费金融规模将超过5万亿元。
  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产物,起源于海外,但却在我国获得了蓬勃发展,归根结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在需求端方面,随着经济稳健发展,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稳步提升,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消费动能。此外,“金融抑制”背景下的居民消费金融需求难以满足,传统金融机构又缺乏动力与意愿予以提供,我国消费金融渗透率相较于海外发达国家依然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在供给端方面,首先,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整体发展持续向好的宏观背景下,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供给主体不断增多,既有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也有电商、垂直分期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型金融机构,还有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跨界机构。其次,互联网消费金融供给主体发展有所分化。传统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增速放缓,但是,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为基础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分期购物平台、网络借贷平台),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开展方面屡创佳绩。
  在技术端方面,移动互联网、物联网(IOT)、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不断深化应用,并在大数据风控、智能客服、精准营销等方面得到广泛使用,持续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效率提升与综合成本降低。

         二、产品与模式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与模式,按照经营主体作为划为标准,主要分为几大类:
  一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与模式具有多方面的特征。首先,信用卡贷款是银行消费信贷增长的重要来源;其次,住房贷款是银行个人贷款的主要部分,而且目前可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审核,但住房贷款比重不断下降;再次,银行越来越重视金融科技在消费信用贷款方面的应用,通过大数据风控等方式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最后,由于商业银行的风控要求,所以主要覆盖有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
  二是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自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后,截至2019年8月,我国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已达27家,目前依然不断发展壮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模式主要是通过与线上线下商家建立合作关系,然后基于消费者在线上线下商家的消费需求,提供“现金贷”或者场景消费金融(“场景贷”)产品。消费金融公司的特征,一是产品形式以消费分期、小额贷款为主;二是产品细分更加具体且针对性更强;三是依托互联网技术,线上与线下渠道相结合;四是产品设计潜入深层次场景;五是不同消费金融公司差异较大,呈现出行业分级的现象。
  三是电子商务平台。电商平台消费金融基于其电商场景优势,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特征一,产品以消费分期为主;特征二,与电商平台自有消费场景深度融合;特征三,利用电商平台大数据优势进行授信和风控。
  四是分期购物平台。分期购物平台消费金融机构基于垂直分期购物平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其特征:一是产品和金融服务主要针对年轻消费者;二是深耕细分消费场景。
  五是其他主体。这些其他主体既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金融机构,也包括信托公司(如云南信托)、保险公司(如众安保险)等跨界机构。

  三、竞争格局与主要问题
  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经营业绩开始出现“马太效应”分化。首先,商业银行居于市场主导地位。商业银行具有资金雄厚、网点较多、人才众多、风控良好等优势,并通过金融科技赋能,不断增强其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竞争力。目前,商业银行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利润情况都处于市场主导地位。其次,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头部效应(招联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显著,但细分行业内也出现分化,以科技驱动、用户体验至上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越来越快,但是,墨守成规、以传统模式来经营的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受阻,可谓是前有商业银行“压境”,后有金融科技“围堵”。此外,以BAT(百度、阿里、腾讯)为主的金融科技公司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方面“攻城略地”,这些金融科技公司具有数据优势、用户优势、流量优势、场景优势等,基于公司内外部大数据去做风控模型,获得流量优势和场景优势,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的科技化金融发展之路。
  存在问题
  尽管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突出成绩,但由于缺乏历史沉淀、发展经验以及经验借鉴等,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喧嚣”的背后是“沉寂”的问题爆发。
  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风险偏高。主要体现在:信用风险偏高;融资渠道狭窄导致高流动性风险;消费金融一些“黑产”的欺诈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政策有待完善。主要体现在:监管法律供给的严重不足,监管政策存在较大缺失,监管主体与分工不太明确,信息披露要求不充分。
  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还未有效打通,很多“利基”用户并没有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而且单维度数据较多,多维度数据较少;静态数据较多,动态数据较少,“数据孤岛”问题比较明显,大数据风控有效性亟待提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消费者信息保护不力,存在诸多的信息泄露、贩卖等问题;其次是暴力催收问题严重,这其中既包括“硬”暴力问题,也包括“软”暴力问题;最后是消费者知情权等相关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由于“现金贷”业务发展过快,而场景消费金融(“场景贷”)业务发展严重不足,有悖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构建的初心,因此要通过发展小额、分散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满足境内居民消费需求,实现与消费场景的连接打通,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融资渠道有限。2018年以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融资成本不断高企,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大幅度压缩,出现了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少等情况,难以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综合成本较低,也难以真正做到消费金融的普惠化。

  四、建议与反思
  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存在诸多问题,但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无论是需求、供给还是科技方面都契合了时代发展要求,满足了人们的金融需求,促进了消费的提升以及拉动了宏观经济的增长。对此,为不断推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综合发展,需要从多维度、多角度发力寻求突破。
  一是提高消费金融机构风控能力。消费金融是金融压抑背景下的“火山”,倘若没有风险管理的普及,就好比在喷发火山前无法抵御风险,如此,必须要平衡好业务扩张与风险管控之间的关系。
  二是加快出台《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办法》,构建消费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关于利率、“砍头息”、综合费率等规定。风险社会背景下的消费金融,倘若没有金融法治的有效保护,就好比在暴风骤雨中把伞丢开,放弃保护。
  三是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尤其是个人征信体制的建构。如果说法律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保护伞”,那么征信体系便是行业发展的“防火墙”,唯有建立起这样的“防火墙”,才可以有效避免“风险之火”燃烧到“堡垒”之内。
  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真正做到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立足点是消费者,唯有解决消费者之所需,保护消费者之权益,方能真正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立好足、发好力。
  五是加强“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大力发展以消费场景为支撑的业务,由消费信贷向综合消费金融业务拓展。
  六是完善消费金融机构融资渠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发展消费金融视角下的普惠金融,即普惠消费金融。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程雪军)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信用帝 »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综合发展建议与反思

福州贷款找我们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