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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闪电贷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

       "闪电贷"系招商银行经营的网络贷款品种,该贷款可通过网上个人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在线申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4民初31340号(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一、经审理查明

       原告主张被告于2017年5月28日通过招商银行电子银行向原告申请"闪电贷"授信额度16000元,后被告在线签署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主张合同约定了贷款金额与期限、执行利率以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网上个人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络贷款相关网页等渠道申请贷款时点击确认的并经贷款人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与期限为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借款人保证在每个扣款日前在扣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正常还款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扣款账户中扣款;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以贷款人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本合同自贷款人同意借款人贷款申请并将款项发放入借款人的相关一卡通账户时生效。
 

      合同后附的贷款要素列表载明有贷款金额、日利率、贷款期限、放款时间、到期时间、还款方式(均为按月结息、按月还本、等额本息)、扣款日、放款卡账号及扣款卡账号等信息(详见附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打印件)、《额度借款合同》(打印件)、贷款列表、贷款附属信息、贷款关键信息、已出账单列表、逾期账单、账户交易流水数字、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

        二、本院认为

      关于原告提交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其虽为数据电文形式,且无贷款的相关信息,但原告已实际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原告关于利率、还款方式、罚息复息利率的主张,与原告提交的贷款附属信息、贷款关键信息、已出账单列表、被告账户银行流水核算的被告的还款情况一致,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贷款事实与被告还款的金额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贷款放款清单明细、贷款清单等证据,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关于放款及被告还款金额的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

 
     三、判决结果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本金、利息、罚息、复利金额及暂计日期详见附表,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彭俏负担。

     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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