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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借条和欠条有什么不同?)

上个月在当地法院立案,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我代理原告,全部的证据就是一张借条。欠条内容为:第一行——借条,第二行——今欠张XX人民币20万元整。这是一张没有注明偿还日期的借条。

问题在于,如果你有一张借条,而没有还款日期,你该怎么向对方追款?是随时可以?还是有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我们不妨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借条必须与欠条区别开来: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通过对借条与欠条的对比,我们可以明确借条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法律效力: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它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由此可知,虽然我手里的借条没有偿还日期,但是恰恰是最大的优势,因为债权人几乎可以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当然还是要受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限制的。

如果是欠条,则另当别论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规定:“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所以,持有欠条的债权人必须小心了,因为假如你手里的欠条没有偿还日期的话,从你收到欠条次日起,诉讼时效就已经开始计算了,最长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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