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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首例涉及“套路贷”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古浪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四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和震慑黑恶势力,8月13日,古浪县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杨某某、胥某某、褚某某、袁某某、袁某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媒体记者及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古浪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自2015年以来,以古浪县德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向古浪县大靖、海子滩、民权等乡镇的村民高利放贷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罗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胥某某、褚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其间,被告人罗某某任意提高贷款利息,肆意制造违约条件,肆意垒高、虚增债务,涉案金额高达2890250元。在索要借款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胥某某、褚某某随意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威胁、恐吓,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等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一案,是古浪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判的首例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涉及到“套路贷”新类型犯罪的案件。被告人罗某某等人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平台在民间高利放贷期间,通过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约定高额利息,限定短期还款时间,肆意制造违约。在提供借款时扣除首期利息,收取手续费。在接受还款时采用只收取现金、不出具凭证等方式恶意隐匿还款证据。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采取非法拘禁、滋扰、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或多次出具借款条据,肆意虚增、垒高债务。其犯罪手段完全符合套路贷的行为特征,根据“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及四个《意见》,依法认定为套路贷犯罪,并进行了整体否定性评价,对收取的利息、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均认定为犯罪数额予以处罚。同时按照“打财断血”的要求,对被告人为实施犯罪所提供的本金以及车辆等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金,对恶势力犯罪从源头上实施毁灭性打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实行量刑规范化,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件质量。该案的快审快判,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也充分体现了古浪县委县政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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