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和经营实力相匹配。
1、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子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式、交易审批程序等,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的独立性,严防关联交易风险。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子公司不得将受托管理资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也不得在不同受托管理资产之间进行交易,除非事先征得全体投资人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投资人利益未受到损害。 子公司利用受托资产进行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及时、全面、客观地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2、对高管、投资经理进行离职审计或离职审查
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募基金行业人员离职审计或离职审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离职审计或离职审查。
3、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情况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履行诚实守信、审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投资者和公司。
在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转移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并应当自投资之日起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品种的名称、时间、价格、金额等信息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或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股权,或以其他方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4、建立自有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
子公司应参照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自有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自有资金使用在授权决策、合规管理、防火墙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隔离和信息泄露。
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开放式公募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低于自有资金总额的50%;
(2) 投资于公司管理的单一投资组合的股份,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员工投资的股份合计超过股份总数的50%;
(三)投资上市股票、股指期货等衍生品;
(四)超出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范围进行股权投资;
(五)进行其他规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规定的行为。
五、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设立或投资其他机构: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管理人职责,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重叠;
B、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5%,并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对该基金具有实际控制权;
C、特殊目的机构只能管理与机构设立宗旨相符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独立开展对外经营活动;
D.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在其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所在地,载明设立目的、管理基金、投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
(二)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