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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在中国居住的公民有没有关于征信方面的统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6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吹风会,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介绍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建设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记者:我们想了解一下目前征信系统有没有将在华经营的外商机构纳入到征信范围?外籍在中国居住的公民有没有关于征信方面的统计?未来对在华的企业和外籍的企业和个人有没有相关征信政策的安排?跨境信息共享方面,现在有怎样的共享机制?谢谢。
 
  王晓蕾:
        对于征信系统来说,目前只要在中国大陆境内,向中国大陆境内的放贷机构借款的话,包括企业和个人,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会纳入到征信系统中。在这点上,内外没有任何区别。如果问我数据,很抱歉,我现在不太清楚征信系统中到底有多少是外籍人士。如果感兴趣,下来之后我们可以帮你统计。
  在信息跨境流动方面,我们注意到越来越多的人会到国外去,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会到国内来,但是跨境流动永远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涉及到两个国家不同的法律体系。据我了解,这个问题包括世界其他国家也依然是在研究过程中,对我们来讲,我们是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安排来做。
 
  万存知:
  刚才征信中心的王主任介绍了,征信系统采集,包括外资、外国人的信息都有,具体数字到时候都可以提供。信息跨境流动的问题,我们的人员、资本现在都跨境流动,信息能不能跨境流动,我想做一些补充。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征信机构采集信息,不管是个人信息还是企业信息,只能在中国境内存储,只能在中国境内进行加工处理,原则上不能跨境,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比如外贸、外资、人员流动过程中有一些特定的要求,国家和国家之间法律体系不一样,保护的机制也不一样,个人信息既涉及到隐私,也涉及到个人财产,企业信息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还涉及到一些经济安全方面的考虑。信息要跨境流动,到底和哪个国家合作,怎么跨境,国家和国家之间相关监管当局要根据法律签订相关的监管备忘录和协议,在这个基础上,相关的征信机构,也就是商业组织要签订商业合作,同时在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方面做一些制度安排。如果按照一般的理解,前面这两步做完了,在跨境过程中,如果发生法律纠纷或其他问题,需要按照双方监管当局签订的协议,适用哪些法律,在哪个地方处理,怎么进行沟通,怎么通报,有一套比较复杂的机制。信息跨境流动在发达国家之间,欧美国家之间是高度敏感、高度复杂的事儿。现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有特殊的法律安排,能够实现信息跨境流动。欧盟和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个人信息、企业信息跨境流动还在探索之中。这是个很好的题目,我们也在探索之中。
 
  朱鹤新:
  这个话题两位都说了,我们要持续关注、研究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些规则,涉及到一些法律制度的框架,我们要继续努力,继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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