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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
(以下简称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以下简称“本行”)发行的、同时具有贷记应用的、集成电路型(IC)电子现金复合卡。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包含贷 记账户与电子现金账户两个账户(同时开通),除支持标准 的联机贷记应用外,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和脱机消费功能。
第三条 客户在申领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申请资料。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本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时不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须缴纳工本费。第六条 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具体
以卡面打印日期为准。卡片过期后无法进行交易,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七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可透支、不计付利息,最高余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元。电子现金账户只能进行圈存、消费和查询,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第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通过本卡贷记账户实现指定账户圈存,并可通过本行网点、本行ATM等其他现金终端进行现金圈存。贷记账户圈存交易从圈存日起计入贷记账户消费交易,在贷记账户到期还款日前还款。
第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在受理银联IC卡的POS、ATM及自助终端等终端上使用。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特约商户POS机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提供对账单服务,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或其他经授权组织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余额信息及交易明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或其他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换领新卡须收取补换卡片工本费。
第十二条 如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数据,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卡片有效期届满,且本行规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退还至持卡人本卡贷记账户内。
第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电子现金账户时,应按本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当持卡人进行卡片注销时,本行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退还至本卡贷记账户。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到期后未换发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的,将在到期后一个月后转至持卡人贷记账户内。
第十四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因卡片遗失、被盗或被抢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与商户等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六条 本行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电子现金、盗用电子现金、冒领冒用电子现金进行诈骗以及利用电子现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追究相关责任。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使用电子现金账户,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本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贷记账户应同时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 领用合约》等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经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备公布后执行,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要求修改本章程或收费项目、标准等,在报经监管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提前在本行信用卡中心网站或本行营业网点公告后即对持卡人有约束力,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及相关服务。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本行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在本章程之前本行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本行、持卡人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章程和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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