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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2007年版本

中信银行从2007年6月10日起变更《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

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多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信银行信用卡(下称“中信信用卡”)是中信银行(下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中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公务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等;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特定外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中信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中信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中信信用卡可在全球带有 VISA或MasterCard或银联等与中信银行签约的信用卡组织标志的信用卡受理点、ATM机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商户使用。 
 
第三章 中信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中信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中信公务卡。公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多张公务卡 。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中信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 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 发卡机构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无论是否批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担保可以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中信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 
 
第十二条持卡人领取中信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中信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 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中信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中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卡片自动失效,持卡人使用中信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2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中信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中信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中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公务卡和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中信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七条持卡人使用中信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外汇垫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还款。 
 
第十八条中信信用卡公务卡人民币单位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公务卡账户。公务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的开户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信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现钞或现汇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中信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承担被注销中信信用卡的全部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规、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 VISA、MasterCard、银联等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中信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收费规定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信信用卡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中信信用卡的具体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比例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未全额还款,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透支款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且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二十八条若中信信用卡遗失、被窃 或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应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挂失协助防范。书面挂失及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信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方面咨询、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并执行,并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中信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催收并收取一定的催收费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中信信用卡时提供的担保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向持卡人提供有关中信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和处理。 
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余额未发生变化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的权利: 
 
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中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持卡人有权在账单日起60天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真实、有效,商户调单费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挂失生效后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申请人选择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卡片、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应按照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应付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中信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真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账单日60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无论信用卡处于何种状态,持卡人应承担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所造成全部的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信用卡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中信实业银行中信信用卡章程》和《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双币种卡章程》同时作废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中信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报经相关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布后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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