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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最新20191024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发布关于调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公告(191024)。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将名词定义预借现金修订为:“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业务。

信用卡现金提取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行为。但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卡现金转账是指乙方基于信用卡业务申请且经甲方核准通过后,甲方将款项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或中信蓝卡的交易行为。”

二、将第一条第3款修改为:“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电子渠道通知信用卡账户信息或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增加第一条第9款内容为:“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信用卡申请获批准后,在其已持有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账户下开设电子信用卡服务,该服务共享实体信用卡额度,支持互联网无卡支付。乙方可以通过中信银行电子渠道验证登陆后,启用电子信用卡服务功能。”

四、增加第二条第9款内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五、将第三条第2款修改为:“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经提示乙方且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后提升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可要求甲方或自行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六、将第五条第5款修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或费用、透支本金,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七、将第五条第6款修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最低还款额=(透支消费本金+透支消费利息+其它费用)*5%(首期10%)+(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透支取现本金+透支取现利息+透支取现手续费+透支转账本金+透支转账利息+透支转账手续费)*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八、将第六条第1款修改为:“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甲方保留在卡片到期后为乙方换发其他卡产品的权利。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并按甲方换卡规则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九、修订领用合约中《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下列项目内容:

(一)按收费类别区分,分期业务收费分为“分期手续费”、“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和“转账手续费”。

(二)“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描述修订为:“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等),手续费按分期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每期手续费率范围为0%-1.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持卡人实际办理手续费率依据甲方对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的资信评估等情况而定。”

(三)“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收费标准描述修订为: 

“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收费标准如下:

一、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

1.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已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2.手续费分期收取的,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加收剩余未还本金的3%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二、商户分期:

因退货而终止商户分期业务:退还手续费(仅限于商户全额退款),部分退款时不退还手续费。”

(四)新增“转账手续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元/笔。

(五)修订后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表如下:

注:

1.“基准价格”为通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基准价格以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说明为准。

2.“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2.78%至18.25%。

以上条款自本公告发布45日后生效,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名词定义

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IC信用卡:是指甲方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以下简称“PBOC”)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是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或仅有芯片的信用卡。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业务。

信用卡现金提取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行为。但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卡现金转账是指乙方基于信用卡业务申请且经甲方核准通过后,甲方将款项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或中信蓝卡的交易行为。

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基于其信用卡业务为乙方办理的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和现金分期业务。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办理分期业务时会使用账户的分期专项临时额度,分期专项临时额度是信用额度的一部分,专用于办理分期业务时使用。

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到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报刊公告、语音电话、客户服务电话或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

小额免密免签:是指乙方在银联等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本功能适用范围仅限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络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领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 

3.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电子渠道通知信用卡账户信息或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承担。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6.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7.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认可并接受本文本中载明或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

8.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个人网银或客服热线等方式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9.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信用卡申请获批准后,在其已持有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账户下开设电子信用卡服务,该服务共享实体信用卡额度,支持互联网无卡支付。乙方可以通过中信银行电子渠道验证登陆后,启用电子信用卡服务功能。

第二条 使用

1.信用卡仅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信用卡现金提取等合法合规领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违法用途。

2.甲方如从其他合法合规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已取得积分的,甲方有权追索;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利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3.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发现的风险情况,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有权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核实,包括不限于甲方可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声明书、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等,乙方应予以配合,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4.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信用卡只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除非因为甲方责任,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自行承担该卡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7.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的交易,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一项或多项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 、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和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条 信用额度

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相关内容参考第一条第1款)。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经提示乙方且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后提升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可要求甲方或自行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3.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可实时查询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4.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和用卡情况等综合因素向乙方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一个账单周期内仅能使用一次。乙方可通过客服热线等方式查询或申请取消该服务,但需对已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5.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开通乙方超过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权限,乙方须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6.如果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注:具体费用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1.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甲方自主确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调整免息还款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注2的范围内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须支付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注2的范围内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5.如无特殊约定,则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多交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欲领回信用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转入其本人的中信银行或他行个人结算账户,则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约定支付溢缴款领回手续费。多交外币(包括港币、美元等)的溢缴款领回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计费基数以外币转账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为基数,货币转换汇率按转出当天本行汇卖价计算。如乙方办理分期业务,除非甲方同意或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等,否则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会自动被用来提前清偿分期交易本金和手续费。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网络使用信用卡时均以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港币或欧元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和汇兑费用。

第五条 对账和还款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当期账单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当期账单还款日前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有关交易款项、调单手续费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应利息。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索取应由甲方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但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的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的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或费用、透支本金,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最低还款额=(透支消费本金+透支消费利息+其它费用)*5%(首期10%)+(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透支取现本金+透支取现利息+透支取现手续费+透支转账本金+透支转账利息+透支转账手续费)*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注2的范围内,对每笔交易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利息计收对象包括本金(消费透支款、现金提取款项)、利息等欠款。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授权甲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任一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经关联账户扣缴、催收后仍未偿还之金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被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恶意透支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卡片的使用,甲方因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甲方保留在卡片到期后为乙方换发其他卡产品的权利。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并按甲方换卡规则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信用卡,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将信用卡交回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如乙方不予交回甲方,应将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信用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

3.信用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的权利,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及人员没收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可视情况采取止付、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用卡、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不再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换卡、到期续发新卡等风险管理措施,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应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签购单或其他购物凭证上的签名与其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签名不符的;

(2)出现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情形;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登录甲方官方网站查询)的;

(4)符合第二条第2款的所有情形;

(5)其他甲方基于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认定的情形。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保护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信用卡及相关业务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和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2.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护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获取或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对乙方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及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

(5)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含信用卡分期服务等。

(6)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

(7)其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使用向工信部及运营商申请的信息通道为其发送信用卡市场活动通知类、增值产品服务类和信用卡服务短信/彩信。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第八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主动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甲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金融资产);如甲方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其他

1.乙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乙方的附属卡持卡人也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信用卡或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遗失、被窃或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或信用卡相关信息外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其与信用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和账户信息,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密码和相关账户信息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办理提现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5.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微信、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向其发送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视为有效送达本人。

6.乙方确认上述第九条第5款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及方式均为有效,且适用于履约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催收等)及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或地址寄送或发送与本合约项下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材料,即视为有效送达。如果变更,乙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乙方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拒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上述送达方式中,电子数据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送达之日;如无法送达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8.乙方同意当自己名下卡片逾期超过60个自然日,甲方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向第5款中约定的法律诉讼文书送达的地址发送支付令(包括电子支付令),若乙方15个自然日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未就此支付令提出异议。

9.乙方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且甲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根据法院执行和悬赏令需要,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向公众披露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及地址,并通知乙方亲属、朋友、其他联系人及工作单位。

10.乙方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并认可法院采取本合约的方式向乙方送达诉讼文书、发起支付令。

11.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12.咨询与投诉条款:对本领用合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进行咨询或登录甲方网站【http:// bank.ecitic.com/】查询。 

第十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在按监管要求完成报备及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后即为有效,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变更后的事项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有约束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1.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勾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争议,请勾选:

□(一)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网络在线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提起诉讼,由合同签署地或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终纠纷解决方式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纸质签字的申请资料中的选择为准。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对纠纷解决方式进行选择或无纸质申请资料的,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按照上述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其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电子邮件等的电子邮箱作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接收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向该等地址发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预留邮箱、预留无效邮箱或漏填邮箱,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选择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的形式解决争议,则发生争议时,视为不符合在线仲裁规定,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 合约的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 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最新20191024版)

注:

1.“基准价格”为通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基准价格以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说明为准。

2.“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2.78%至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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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及服务  基准价格  备注 
年费  普卡 主卡  人民币100元  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附属卡  人民币50元 
金卡 主卡  双币卡: 人民币300元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200元 
附属卡  双币卡: 人民币150元 
人民币单币卡: 人民币100元 
白金卡 尊贵卡  主卡: 人民币2,000元
附属卡: 人民币1,000元
精英卡  主卡: 人民币480元 
附属卡: 人民币240元
挂失手续费  人民币40元(免收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每卡 
利息  日息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注2 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 日息 
违约金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 按账户每月收取 
信用卡取现手续费 境内 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每笔
境外 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调单费 人民币20元  每笔 
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 按交易金额的1.5%收取 每笔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补制12个月(含)以内纸质账单每年免费一次;
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人民币5元
每份 
快递费 人民币20元/次,如选择次晨达、航空快递等特殊的寄卡方式,费用按快递公司所公示的价格收取  每次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每卡 
开具证明手续费 人民币20元  每份 
制卡费 换卡工本费:人民币15元,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特殊工艺制卡费:9-3,999元/张,按各产品的分档定价进行收费,制卡即收,换卡不再额外收取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每卡
分期业务 分期手续费 办理分期业务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等),手续费按分期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每期手续费率范围为0%-1.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持卡人实际办理手续费率依据甲方对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的资信评估等情况而定。 每笔
提前终止分期业务违约金 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收费标准如下:
一、账单/单笔分期、现金分期、圆梦金:
1.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已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2.手续费分期收取的,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加收剩余未还本金的3%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二、商户分期:
因退货而终止商户分期业务:退还手续费(仅限于商户全额退款),部分退款时不退还手续费。
转账手续费 人民币10元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溢缴费) 溢缴款转本行借记卡(账户)免手续费,溢缴款转他行借记卡(账户)采用以下收费标准:
1. 网上银行渠道溢缴款领回免收手续费;
2. 其他渠道溢缴款领回收费标准如下:
(1)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每笔收费人民币5.5元;
(2)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10万元(含),每笔收费人民币10.5元;
(3)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每笔收费人民币15.5元。
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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