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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含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芯片磁条复合卡和磁条卡;按有无实体介质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按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卡人照片或持卡人提供的个性化图片,分为个性化卡和非个性化卡;按发行范围及面向群体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不同,分为银联卡、威士卡、万事达卡、运通卡等。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申请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章程部分名词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核发的个人,个人
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单位卡持卡人指由单位
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信用卡,并由单位授权持有该信用卡的
人员。
“授信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
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支付
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利息
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
汇总,记收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
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等交易外,其他消
费类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
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经发卡银行
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
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非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
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本金、超过授信额度的欠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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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往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以及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
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逾期还款违约金”指持卡人出现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
偿还最低还款额等违约行为,按约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金额。
“电子现金”指发卡银行按照卡组织标准推出的用于快速、小
额支付的芯片卡功能。
“分期付款”指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还款计划,根据持卡人
所选期数将交易资金分摊至各账单周期,由持卡人按期进行偿还的
业务。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个
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年满 13 周岁的个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
可申请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主卡及附属卡所
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
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的单位(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
的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书面指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个人作为单位卡持卡人,并可书面申请增加或注销持卡人用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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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各持卡人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申领单位
的单位卡账户,由申领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正确、
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如
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申请人如在申请表中抄录相关语句并签字(含纸质或电子形
式),即代表申请人已知悉、理解并确认遵守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
约、信用卡申请表及其他与发卡机构的约定。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持卡人申获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激活,对有签名栏的
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
用卡交易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发卡银行、特约商户、银行卡组织或公司
等的相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单位卡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银行卡组织或公司标
识的商户(含网上商户),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
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并可享受发卡
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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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
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
外。电子现金消费交易不校验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
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用卡,否则持
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信用卡设有效期。有效期满,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
人资信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对有效期内未启
用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失效而终止,持卡人
仍应偿还其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持
卡人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至少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通过发
卡银行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通知发卡银行,否则视同持卡人
同意发卡银行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也可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通
过前述渠道主动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换卡手续。换发新卡时,使用担
保方式办卡的,重新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
银行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
根据持卡人的现有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发放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有卡片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遗忘重置
需要的,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客服热线等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信用卡遗失、被盗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立即
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掌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挂
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信用卡发生的交易
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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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
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
办新卡,可按照约定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带有银联、运通等获准在境内从事银行卡
清算业务的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
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交易的人民币款项,记入人民币账户。在
带有威士卡、万事达卡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发卡
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交易的款项,记入外币账户。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
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
可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八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
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
账存入或参照外汇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币欠款进行购汇还款。监管部
门与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
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扣收相
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欠款。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
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优先偿还已出账单,再偿还未出账
单,在此基础上,正常还款和逾期 90 天(含)内的,按照先利息或
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逐项偿还账户欠款;逾期 91 天(含)以上
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逐项偿还账户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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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成功办理乐分易、专项商户分期等业务后,发卡银行将
为持卡人建立对应的分期专项账户。当期信用卡对账单同时包含分
期专项账户和普通透支账户欠款时,按照先分期专项账户、后普通
透支账户的顺序还款。持卡人存在多个分期专项账户的,按照分期
专项账户建立时间的先后顺序还款。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
愿意继续用卡的,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费用后,可按
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单位卡销户时,人民币账户资
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资金转入其外汇账户,不得提取
现金或现钞,监管部门与发卡银行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过期或
销户后,发卡银行保留对该信用卡在此后发生的、非因发卡银行原
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计息规定
(一)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透支利率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二)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无
须支付透支利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使用
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所用
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发卡银行与持卡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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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发卡银行将对账单周期内的
全部透支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四)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
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单位卡及部分特定产品不享
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
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比例按照发卡银行官方网站公布
的服务价目表执行。
(五)账户内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信
用卡业务服务价格和费用,并按照监管规定通过网站公告、营业网
点公告、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之一向持卡人通知后施行。
调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持卡人如不接受
调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前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
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解除与发卡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并
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对持卡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
关服务价格和费用。为履行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
约须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
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协商承担。发卡银行因增
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
述内容约束。
本章程下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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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
规进行调整,发卡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内容。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资信状况,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
况下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资料,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等情
况,并在业务范围内收集、留存申请人个人资料,按照与申请人的
约定查询、使用、核验、留存其个人信息。发卡银行有权根据申请
人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
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授信额度。发卡银行受理申请
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用卡、资信变动情
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单位的总授信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卡
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暂停持卡人信用卡
使用(电子现金除外)。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
(三)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有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卡
银行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
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
款;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停用持卡人在发卡银行的所有
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人的各项权利;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各机构
开立的账户中扣划(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不得扣划的账户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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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银行保留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追偿当事
人所造成发卡银行损失的权利。
(四)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
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制订、变更、清理积分累计规则,及设置、
终止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并可通过官方网站、对账单等方
式告知持卡人。
(五)对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
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持卡人获得
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持卡人合
法权益的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以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持卡
人。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申请人提
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用卡指南、收费
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银行应设立 24 小时客服热线,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
询、账户查询、争议或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
偿欠款的,通过账单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
(四)发卡银行调整利率标准、免息期、最低还款额,应通过
网站公告、账单或短信等形式告知持卡人。
(五)发卡银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权机关另有规定、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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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
卡银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反映、求助或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
务项目及服务价格、适用利率以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按照与发卡银行的约定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
单,或通过发卡银行客服热线、网上银行等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
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
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主卡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
债务,并按时偿还欠款。如个人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
应当在发卡银行指定时间段内保证绑定还款账户有足够余额,且绑
定账户状态正常。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
应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短信等为由拒绝偿还欠款;不
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偿还所欠发
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
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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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卡人应妥善管理本人的信用卡信息(密码、有效期、
安全校验码等),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信息、验证
信息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出售、出借信用卡,否
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四)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变更时,须立即通知发卡银
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五)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授
信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其授信额度,可通过客服热线等渠道
向发卡银行提出,但仍须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
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修改后
将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短信等方式之一
通知持卡人。新的章程生效前,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
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在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
用等全部债务后办理销户手续。生效后,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
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
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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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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