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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月12日下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2019年以来开展经济金融犯罪检察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批经济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徐某某、梁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在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万荣县、晋城市陵川县、长治市潞城市、黎城县、平顺县、襄垣县等地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及网银业务,徐承诺梁每办成一张银行卡给其300元,二人共办理银行卡12张。2018年8月10日,梁某某在沁源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时被沁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诉讼过程

     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由长治市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沁源县检察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26日,沁源县人民法院以二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徐某某、梁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利用他人借记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日益增多,危害严重。沁源县检察院改变就案办案思想,延伸办案职能和效果,对金融部门存在的把关不严、办理银行卡标准过低等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向中国人民银行沁源支行、长治银监分局沁源监管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提高办卡标准,增强银行工作人员责任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案件发生。中国人民银行沁源支行等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查漏补缺,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办理借记卡审核体制,对于杜绝此类案件发生,治本清源,全力维护金融机构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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