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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消费金融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滞纳金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孙启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684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孙启宏给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22842.79元及利息、罚息、滞纳金(以本金122842.7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被告孙启宏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元,申请保全费1520元,合计4510元,由被告孙启宏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2990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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