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
推荐平台

融资性信保业务:提供信用担保的信保业务

9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下称“两个指引”)。

在互联网贷款领域常见的提供信用担保的信保业务,即为融资性信保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主要包括个人消费类的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汽车金融履约、政银保、银行商业贷款保证、互联网金融平台贷款保证、信用卡统保等细分业务。

强化风险管控基础

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区分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6月,银保监会又下发《监管提示函》,再度强调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新规,谨慎开展新增业务;夯实自身基础,防范合作方风险传递;妥善处置风险,严格压实高管人员责任。

对于制定这两个指引的原因,银保监会表示,2017年印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今年印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在经营条件、承保类型、禁止行为、承保限额等方面,对信保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性风险、强化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文件性质、篇幅体例等方面的限制,《办法》难以对具体内容进行逐一细化,尤其是内控管理方面,难以在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对其操作规则、操作标准作具体要求。因此,拟通过制定“两个指引”,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

部分保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强

近年来,面对业务增长的压力,一些保险公司仍在片面追求信用保证保险规模,风控、费率却没跟上,缺少风险认识、忽视风险管控、重规模轻风险,最后的结果将可能会是“踩雷”甚至“扛雷”。

目前市场上很多出问题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多是保险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客户与业务来自互联网场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足,风控能力、模型手段也跟不上。

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强,却心存侥幸开展业务,对借款人的风险审核管控主要依赖合作助贷机构,以协议方式将核心风控环节委托助贷机构,并要求其提供相关反制措施或兜底承诺。

这一合作模式容易引发诸多风险。例如,合作助贷机构盲目扩大规模,粉饰投保人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承保质量下降,赔付率不断升高;合作助贷机构销售不规范,财险公司难撇关系,造成声誉风险和投诉举报风险;保险公司难以掌握借款人真实信息,承保业务存在虚假、诈骗等风险,造成后续理赔环节出现诸多民事纠纷,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近年来,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发展较快,其中尤以信用保证保险较为突出。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与经济周期、环境变化相关,这类风险具有一定外溢性和传导性。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网贷政策收紧的背景下,风险会传导至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不具备相应风控能力,可能面临严重亏损。

今年以来,保险公司已经相继收紧这一业务,强化风控管理。

针对突出问题建立操作标准

“两个指引”在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大环节分别作出细化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在销售管理、核保管理、承保管理、合作方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共七章三十五条,分别在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代位追偿、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两个指引”覆盖保前、保后的全流程管理,尤其针对当前融资性信保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操作标准:

一是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销售不规范问题,明确了销售管理的操作标准。如,明确投保提示的重要内容、线下“双录”时销售人员的操作内容与步骤,以及给予投保人充分的投保选择权等。

二是针对保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足问题,明确了核保和系统功能要求。如,明确履约义务人的核保政策和客户准入标准、抵质押物的分类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业务系统功能设置标准和指标监测预警机制等。

三是针对合作方管理缺失导致风险传递的问题,强化合作方要求和过程管理。如,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要求,并对追偿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要求。(21世纪经济报道)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信用帝 » 融资性信保业务:提供信用担保的信保业务

福州贷款找我们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