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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办发重点抽查持证机构为无证机构违规提供支付服务的情形

重点抽查内容

(一)整顿无牌支付业务

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要求,重点抽查为无证支付业务提供支付服务的持牌机构违反规定的机构。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抽查二类、三类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要求。

2.抽查开立多层次法人银行账户业务。 主账户和子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和嘉庆银行法人账户开立合规管理的规定。

(三)关于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

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比例的通知》(银办发[2017]248号)要求,重点抽查支付机构是否支付备付金按规定比例集中存放在机构和银行。 存入客户存款。

此外,还重点抽查商户线上审核不力、违反商户真实性管理、催收业务管理不严等经营违法行为。

1.对于收单机构管理,央行督查组将重点抽查商户是否利用APP实施“二次清算”等相关违规行为; 二是抽查小微商户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设置是否按相关要求审核落实、信用卡支付上限等相关信息数量。

2.在收付管理方面,央行检查组重点对授权协议管理、收付业务范围和接口管理进行抽查。

3.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检查组将重点关注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断直连”的落实情况,重点查处支付机构是否关停新增直连支付结算交易、存量存量等。企业迁移和清算情况的机构处理。

4、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支付机构开展(需要银行卡收单许可证和互联网支付许可证)、跨行交易情况和296号限额管理情况。

五、单一制式外币卡在中国境内的发行与使用。 商业银行数据显示,单制式外币卡数量逐年增加。 有境外卡结算机构和境内支付机构变相绕过规定,提前办理人民币银行卡结算业务。 “操作空间”,所以有检查的必要。

6.支付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对于用户在市场上的交易,需要保证能够追溯关联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和发卡机构。

支付机构、银行业务注销执行情况检查

一、抽查被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是否继续开展或变相开展相关支付业务。

2.抽查专项检查中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岗位,明确退出部分地区相关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将继续或变相继续在这些地区开展相关支付业务。

3.抽查专项检查中,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相关支付业务的支付服务主体是否落实暂停相关支付业务的管理要求。

文件内容显示,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抽查工作”,视支付市场情况而定,必要时直接开展抽查!

根据央行支付司要求,各辖区央行分支机构需定制随机抽查机制,负责辖区内支付机构主营业务的抽查管理。

抽查实施时间

检查准备和实施阶段(2018 年 3 月至 9 月)。

巡视实施前,要提前做好执法巡视项目立项、巡视方案制定、巡视集中培训等准备工作; 具体检查实施要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结合今年重点检查内容,分步、分阶段、有序开展。 ,重点利用非现场监测数据和现场检查工具,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抽查总结阶段在10月份。 报告主要包括检查对象、检查项目和内容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岗位,重点关注:特约商户、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账户、备付金账户、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外包服务商等数量及占比。

重要结论包括:检查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违法统计实行量化统计,有违法所得的,应当统计违法所得数额。 检验报告量化客观,统计全面准确。 此外,首次提出总结“违规典型案例”的经验作为参考。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重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今年重点巡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内巡视工作总体部署和实际监管需要(如信访、投诉举报线索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确定检查对象、内容、数量和比例。 数量和比例详见《中国人民银行推进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银办发[2015]236号)。 这种检查要兼顾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 要认真制定巡视方案,协调巡视工作,确保巡视工作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总结经验。

加强跨区域沟通协作,重点梳理典型违规案例和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反映支付市场发展新趋势、新业态,有效防控不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相关的支付风险。 检查中遇到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支付结算司报告。

(三)依法合规,有序发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银发〔印发〕号),中国人民银行行《处罚程序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等法律制度,切实做好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等工作,确保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落到实处。有序和合法的方式。

加工阶段

处理阶段(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

各单位应当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取证工作。 提起行政处罚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规范支付结算管理有关处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府[2017]317号) ),应当向总行支付结算部书面报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处罚事项的公示工作。

本次检查应纳入本年度《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信息表》《支付结算案件调查信息表》、《报告汇总表》统计范围内,统计相关执法情况检查信息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送支付结算司,并通过支付结算检查信息系统录入相关执法信息系统,查询信息。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2018年重点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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