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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套现以卡养卡构成犯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女,87年,初中文化)在中牟县建设路与官渡大街交叉口北200米路西的POS机直营店内,利用在畅捷支付、联通支付、中付、瑞银信等多个第三方支付公司购置的13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利用POS机为不特定客户的1676张信用卡套现后代还养卡,并按照刷卡金额1%的比例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利。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王方非法经营金额为54698014.79元,总利润156402.8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退缴非法所得。
 
  另查明,2020年11月28日,王某产下一子。王某提出的其处于哺乳期的意见,系判决生效后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不涉及定罪量刑和宣告缓刑问题,对此本院现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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