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邓某(另案处理)、蔡某(另案处理)、郑某(另案处理)在龙南县城一酒店附近居民楼十二楼房间内,通过借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网络账户进行转账。郑某找到被告人华某帮忙介绍他人提供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并给予好处费。
被告人华某通过介绍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曹某、李某(另案处理)、彭某(另案处理)出借支付宝账户供郑某等人用于转账,转账金额330万余元。被告人华某从中获利300余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出借本人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49万余元。之后被告人王某介绍被告人曹某、李某、彭某出借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700余元。
2020年5月26日,李某出借本人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95万余元。之后李某介绍被告人曹某、彭某出借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李某获利200余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曹某出借本人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95万余元,介绍彭某出借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92万余元。被告人曹某获利200元,彭某获利20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日被害人吴某以网络贷款为由被骗的1.5889万元中部分钱款经多次转账转入被告人曹某、彭某支付宝账户后被转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获取相应报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王某、曹阳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王某、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罚当其罪,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王某、曹某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上,三个被告人被会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会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