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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类分期贷款法律纠纷

       在韦博英语事件中,没上课还要继续还款,很多学员表示无法接受。法律上又是何解呢?金诚同达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陈婷婷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在惯常的场景类分期贷款业务中,至少三方参与其中:

       一是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通常也是借款用户开发推介方),

      二是贷款发放方(通常为有贷款资质的银行金融机构或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三是产品或服务需求方(兼借款用户)。有时候还有助贷机构参与其中,形成四方。

       其中缔结的法律关系可以拆解为三种,形成一个闭环,一是“买卖合同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在此案中是韦博英语与学员;二是“居间服务关系”,在此案中是韦博英语、学员与放贷机构;三是“金融借贷关系”,就是学员与发放贷款的机构。

  在这种“场景金融”中,借贷资金流向也会因“指示支付”条款的引入而形成资金闭环,即借贷资金从贷款发放方直接划付至韦博英语。因为有“借款人同意将借贷资金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划付至服务方”条款,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而韦博英语这样的服务提供方在该业务模式下的动力至少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引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扩大自身客户开拓;第二,向金融机构推介借款用户本身可能有推介费或者分润安排。

  由于涉及三种法律关系,一旦风险爆发,教育培训机构经营不善,被迫切断的是“买卖关系或服务关系”,但是“居间服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金融借贷关系”持续存在,借款用户的还款义务并不会因此而灭失。

  部分韦博英语学员提到“诱导贷款”的问题,比如不知道自己的大学生身份不能进行校园贷,却在韦博英语的鼓动下贷款,又比如有些学员从始至终都以为自己签的是课程的“分期付款”协议,后来才恍然大悟是贷款合同。

  陈婷婷律师表示,“诱导”是一种行为描述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因完成业绩或KPI考核激励等,业务人员在营销环节可能存在过度营销、误导甚至虚假宣传等问题,但是否这些问题必然导致《贷款合同》的无效或者可撤销,很难得出一个统一的答案,需要个案去解决。另外还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即能否证明在此前办理贷款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从司法实务情况来看,通常学员对于这方便的举证意识及能力较为有限,导致维权效果不尽理想。至于借款人为在校大学生,一方面这些参加培训的学员已满18周岁,贷款机构主动识别及审核其是否为大学生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这种情形即使构成对相关监管规范的违反,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民事层面之外,如果有显现的证据证明培训机构本身或其分支机构(包括业务人员)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通过签署大量培训合同的方式迅速获取资金后‘失联’等,则可能还会导向刑事层面的追责。”陈婷婷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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