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
推荐平台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2018)京0108执287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2872号
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振华,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宇,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执行人:陈连尉,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王宇、陈连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宇、陈连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海涛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信用帝 »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2018)京0108执2872号

福州贷款找我们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