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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转型后“类货基”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凭借着

该行理财转型后,“货似”的现金理财类理财产品借助政策利好快速增长。 现在,市场呼唤已久的监管规范终于要来了。 现金理财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同台竞争将更加公平。

12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加强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管理工作。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监管。 一年的过渡期使银行无法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出售资产,从而产生悬崖效应。

现金管理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在每个交易日办理产品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理财产品。 与货币市场基金类似,现金管理产品面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按日认购赎回。 大规模集中赎回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溢出性强。 2018年以来,现金管理产品规模快速增长。 统计显示,目前该类产品规模接近4.5万亿。

近一两年,针对货基的各种监管措施,如限制T+0的快速赎回、限制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成为遏制货基的缰绳。货运基地发展迅速。 但同时,由于对银行发行的现金管理产品没有详细的监管要求,其在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和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限制较“婴儿”货币市场基金更少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报告,竞争优势更强。 为了凸显,其也成为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理财转型的主力军。

《通知》的发布,意味着未来银行发行现金管理产品的独特优势将被削弱,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促进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市场将回归理性发展。 . 但同时,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率和规模增长也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并不完全符合货币基金的监管要求,有些要求甚至比货币基金还要严格,比如投资范围、摊余成本法的使用范围、流动性要求等,这也超出了市场预期。 华泰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继强表示,《通知》发布后,将严格限制投资非标现金管理理财产品、长期信用债、利率债、二级资本债等。 ,财务管理将转向更多配置。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大额存单、短期债券等,理财现金管理产品收益率下降在所难免。 受与净资产挂钩的规模、风险准备金等影响,非货币性项目难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客户接受难度大,现金管理产品吸引力下降,导致财富管理规模的增长受到影响。 财务管理将再次面临转型压力。

均衡和货币基金的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采用市值计量。 201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允许“银行现金管理业务过期产品要严格监管。” 在“参照货币市场基金‘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法估值”的前提下,首次提出现金管理产品概念,要求严格监管,允许此类产品以摊余成本计量在一定条件下。

资管新规发布实施以来,银行“货似”现金理财产品迎来大爆发。 湖南三湘银行高级研究员谭松衡曾表示,理财新规没有对理财产品的销售设置最低金额是一个大杀器,这意味着现金管理产品可以从1元起销售,而银行可以为现金管理/货币基金垫付资金,这意味着该产品的优势被无限扩大,银行理财子公司需要转型,最好的路径是先做现金管理产品。

某国有大型银行资管部人士对中国券商记者表示,与货币基金相比,银行现金管理产品的优势在于T+0赎回规模限制较少,且当前收益率普遍高于货币基金。 从投资范围来看,银行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广,银行间市场的产品基本没有太多的投资限制。 相比之下,货币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更高。

正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现金管理产品不符合货币资金监管要求,引发了市场热议。 许多市场参与者呼吁平衡两类产品的监管要求,以防止监管套利。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通知》是贯彻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具体举措。 . 同类产品的业务经营将防止非标产品的无序增长和风险积累,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业务规范的可持续发展。

投资范围更加严格

《通知》对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流动性和杠杆率、估值核算、申购赎回和销售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在投资管理方面,主要对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提出具体要求:

一、投资范围

其要求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本相同,但在一些细节上更为严格,如资产证券化。

可投资物业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货币市场工具。

除投资范围正面清单外,《通知》还列出了负面清单。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投资于: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进入最后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AA+以下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北京某银行理财负责人对中国券商记者表示,《通知》对目前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影响较大,就是不能再投资非标资产。 目前市场上的银行现金管理产品不限制非标产品的投资。 有些产品为了保证一定的回报,会投入一定比例的非标产品。 《通知》发布后,新发现的现金管理产品将不能投资非标标的资产。 但考虑到非标投资在现金管理产品中占比较小,该影响也在可控范围内。

2 二是投资集中度

《通知》单独规定,每只现金管理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金融工具、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所有现金管理产品投资于同一家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 以及债券等,都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与货币资金投资集中度的监管要求相比,《通知》的单项条款更加严格,对不同类别金融资产的投资比例限制更加具体。

设置严格的赎回限制,每日赎回不超过10,000

除了投资范围与现行产品存在显着差异外,另一个显着差异是《通知》对产品赎回的规定更加严格,对现金管理行业影响较大,但总体要求“ 《通知》是指货币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审慎设定投资者现金管理产品赎回申请当日可获得的赎回额度。 一个日历日的赎回金额设置为不高于10,000元的上限。

这与现有现金管理产品的赎回规则有很大区别。 多家银行发行的现金管理产品可在交易时间内实现资金实时划转至单个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无规模限制或上限通常大于10000,《通知》 》对每日赎回限额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同时,《通知》要求加强对大额赎回的管控,提出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0%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可通过部分赎回暂缓办法申请或暂缓支付赎回资金。

“以往部分银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日大额实时赎回没有限制,本次实施限制后,预计将对银行购买现金管理产品产生一定影响。金融机构。” 上述北京从事银行理财的人士表示。

《通知》还加强了对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现金管理产品推广销售的规范,明确规定“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收益或过往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现金管理产品的业绩。” ”。

摊余成本法产品规模上限

除了投资范围和赎回上限的影响,市场更关注《通知》对现金管理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相关限制性要求。 同时,参考货币基金估值和核算的相关监管要求,防止监管套利。

《通知》指出,现金管理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应当采用影子定价风险控制方法评价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具体偏差评价已定。 这一要求与货币基金组织基本一致。

但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对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产品规模设定了上限,这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没有要求。

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不是风险准备金,《通知》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报告,对银行而言,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的现金管理产品月末总资产净值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的,不得超过其所有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 对于理财子公司,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现金管理产品月末资产净值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理财子公司设立初期,现金管理产品的规模在积累足够的风险准备金前,经银保监会批准机构,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 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银行和理财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避免对其现有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杠杆比率和投资组合期限要求参考货物基础

为保证现金管理产品的高流动性,《通知》对现金管理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上限均提出了比例要求。 相关要求与货币资金相关监管要求较为一致。

同时,加强杠杆控制,与货币资金相关要求保持一致,要求现金管理产品杠杆水平不超过120%。 据了解,部分银行发行的现金管理产品杠杆率控制在140%。 《通知》明确120%后,相当于对现有部分现金管理产品实施更严格的杠杆率限制。 .

为加强久期管理,《通知》限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久期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久期不超过240天。 这一要求与货币基金的要求相同。 不过,也有各大银行理财子公司人士表示,银行现金管理产品的主要问题是期限长于货币资金。 这个要求其实对现金管理产品影响很大。 未来,现金管理产品的存续期会变短,自然会导致收益率下降。

《通知》还对投资者分散程度提出要求,明确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0%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发售,避免对个人投资者造成不公平待遇; 对于集中度超过20%和50%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期限、流动资产持有率等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 该规定预计将对金融机构购买现金管理产品产生一定影响。

设定一年的过渡期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及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将《通知》执行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通知》的规定; 存量产品不符合《通知》规定的,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应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执行。 整改。 过渡期结束后,银行及理财子公司不得发行或继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通知》印发实施后,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督促银行和理财子公司稳步推进转型升级。现金管理产品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的要求平稳过渡。 一方面,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有序衔接; 将老产品纳入理财业务转型期整改计划,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减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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