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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0月启动立法起草,历经2年多的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和修改完善,于2019年3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看。

5月1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成都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题,由省人大经济委副主任委员蒋文学主持,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朱识平,省级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代表和二十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四川省政协副主席、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欧阳泽华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对《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他指出,《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四川省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解决了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突出问题。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提升监管队伍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基本内容和执法要求;要强化《条例》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和衔接,积极推动具体监管领域配套制度尽快出台;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依法实施监管。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捷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他强调,《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依法治省的新进展,顺应了金融法治的新要求,构建了地方金融的新格局,必将进一步推动四川金融规范发展,提升四川金融竞争力,推动四川金融再上新台阶。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条例》。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学习宣传,提高《条例》的社会公众认知度。二要加强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队伍建设,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水平和能力。三要加大执法监督,采取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狠抓落实,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深入开展,把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2019年3月28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系四川省首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共6章45条,对四川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规范。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亮点一: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
 
《条例》严格按照中发23号文规定的属于地方监管的“7+4”类地方金融组织范围,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其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
 
亮点二:明确地方金融三级监管体系。
 
《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赋予各自监管职责。省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对市(州)政府进行履职问责。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亮点三:明确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职责。
 
《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赋予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必要监管手段。对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还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查封相关场所、扣押相关财物等措施。《条例》还建立了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
 
亮点四:明确地方金融服务发展职能。
 
四川地处西部,一方面要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介机构培育、金融扶贫、金融人才引进、奖励政策等方面的金融发展职责;要求省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全省金融发展规划,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支持西部金融中心等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
 
亮点五: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等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形,还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对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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