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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网络造谣列入失信名单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四类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1.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
 
       2.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3.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简言之:网络编造、散布信息,违背社会公德等,破坏传播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被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处以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以及行政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失信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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