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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了,借条没有拿回来,该怎么办(借条也有“坑” 可别掉进去)

生活和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借钱还钱的情况。一旦发生还款争议,借条就是说明事实、解决问题的关键证据。

原标题:借条也有“坑” 可别掉进去

     专家解读打借条的几种典型风险及防范对策

生活和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借钱还钱的情况。一旦发生还款争议,借条就是说明事实、解决问题的关键证据。近日,在我们接到的读者热线中,就有关于“借条纠纷”的求助。那么不规范、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借条瑕疵有哪些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甘肃省司法厅调解专家、甘肃省人民调解协会副秘书长解放。解放老师专门就借条的几种典型瑕疵及防范对策向我们进行了解读。

出具借条时所签署的名字不规范

1.以小名、网名、外号、昵称等出具借据;2.以与身份证记载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3.名字写成别字、错字,如将“张健民”写成“张建民”;4.过于潦草、不易辨认、易起争议的签名。这几种情况,一旦在争议发生时对方当事人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另外举证借条中所写的名字与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遭受损失的风险。

防范对策:打借条时书写务必规范、工整,并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最好留存其复印件。

把借条写成收条或取条

如田某向王某借款,写了一张条据:今收到王某现金XX万元。后田某一直不还借款,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其归还借款。田某称:王某与其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是双方其他项目的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多次银行往来明细。而王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这次借款,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求,王某遭受损失。

防范对策: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因此借款必须出具借条。

由他人代写借条

田某向王某借款,王某要求田某出具借条。因现场无纸笔,田某说去找纸笔离开,后拿着写好的借条返回,王某看借条内容、数额无误便未细看其他。后田某拒不还款,王某将田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其归还借款。田某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不能证明是其借款。经司法鉴定,借条确实不是田某笔迹。法院遂以王某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王某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防范对策: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借款人趁机找他人代写借条。

以借条的复印件、扫描件代替原件

田某向王某借款,王某要求田某出具借条。田某说要把借条复印件入账,便拿借条到别处复印后交王某,王某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是原件便收存了。后王某将田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其归还借款,田某称此借条是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系复印件。法院遂认定王某提供的借据是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款,便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

防范对策: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当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指印或加盖印章,以防止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恶意逃避债务。

个人与单位混淆

如: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代表公司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年利率为12%。田某以个人名义为王某出具了借条,该款项亦转入田某个人账户。王某认为A公司是田某的公司,便未在意。后田某逾期拒不还款,王某遂将A公司、田某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A公司称该笔借款的借条是田某个人签署的,因而借款人是田某个人而非A公司,且也无证据证明A公司收到款项,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王某未能举证证明田某将该借款用于了A公司的经营,故法院驳回王某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

防范对策: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其自身不是公司本身。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条,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借款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名义出具借条。

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丁凯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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