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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微型摄像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伪造信用卡牟利

     多名90后小伙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微型摄像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伪造信用卡牟利。近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梁某、冯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万元、三万元,被告人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9日,被告人于某经预谋,伙同梁某、杜某、冯某等人先后在山东省济南市、四川省成都市多家银行网点,通过在银行ATM机上安装专门信息读取设备及拍摄设备的形式,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
 
      具体由于某负责提供窃取专门设备并从窃取专门设备中提取信用卡信息,由梁某、杜某、冯某等负责安装专门设备,于某按照每提取一条信息300元或400元给付梁某、杜某、冯某等人报酬。几人先后在济南、成都等地作案73次,窃取设备安装期间,共有847人次在ATM机进行操作使用。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于某利用笔记本电脑、手机,连接写卡器,先后伪造信用卡9张,并自己利用或指使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走被害人卡内钱款,参与信用卡诈骗3起,共计诈骗人民币41100元,另有人民币5000元诈骗未遂;冯某参与信用卡诈骗1起,诈骗人民币13700元;梁某参与信用卡诈骗1起,诈骗人民币11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梁某、冯某、杜某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隐私权,被告人于某、梁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被告人冯某、杜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数量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于某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窃取被害人卡内人民币,依照刑法牵连犯罪理论,可择一重罪处罚;其伪造信用卡,侵犯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梁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侵犯了信用卡关系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持卡人在使用ATM机进行交易时,要多加留意,细心观察周围环境,确定显示屏、键盘、插卡口周围有无异物附着,一旦发现存在异常现象,一定要及时拨打银行官方客服电话或者直接拨打110报警,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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