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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民事违约的最重要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时往往虚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客观行为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对持卡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不予甄别,存在客观归罪、唯结果论的不当倾向。
      为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决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了恶意透支的定义;第二款明确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第三款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强调和引导办案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审慎认定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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