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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最新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共九条:第一条申请;第二条使用;第三条电子现金账户;第四条利息与费用;第五条对账单;第六条有效期;第七条重要安全事项;第八条未尽事宜;第九条生效。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华夏信用卡章程》(华夏信用卡申请人可登录华夏信用卡网站或者通过营销宣传折页阅读)的基础上,华夏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就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申请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一条 申请
1.申请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包括甲方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乙方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取得他人的同意。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请审核管理或进行贷后管理、资产管理等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
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收集、处理、传递、使用及留存乙方提供的或甲方查询到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超过上述期限的,甲方有权销毁)。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甲方有权将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照本合约履行义务的信息,如拖欠、逾期等),提供给征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有权为履行信用卡业务之目的,将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与甲方合作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并取得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的保密承诺。
 
2.信用额度与卡片激活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发卡或者卡片处于何种状态,对乙方申请资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并有权予以销毁。乙方所持有的甲方信用卡均按甲方定义归入相应的信用卡账户,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共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若乙方在甲方开立两个及以上信用卡账户,乙方各账户实际使用总额度不超过甲方所核定的乙方最高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账户额度。发卡后,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调整乙方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并通知乙方(乙方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等情况除外)。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六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或乙方信用卡自激活起,无交易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或根据监管要求限制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在额度调整前三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因其他情况甲方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的,应在额度调整后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通知乙方。
 
3.债务责任
根据乙方的发卡申请,甲方有权向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信用卡,并可为主卡持卡人指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于本人卡片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二条 使用
 
1.签名及密码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特约商户及甲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使用密码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记录,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甲方认可的不需经过乙方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如分期付款、自动还款、邮购等)均为该交易的有效记录。乙方信用卡账户中的上述所有交易记录,均为乙方用卡的真实凭证,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互联网交易 
乙方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3.热线服务
甲方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为乙方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信用卡服务。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信用卡网站对本人信用卡账户进行账务管理。
 
4.清算
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信用卡时,即为其开立信用卡项下的实名制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乙方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按照清算币种,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按照乙方所选择信用卡的默认记账币种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记账币种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且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等对信用卡账户的记账币种进行调整。乙方的外币债务应按甲乙方事前约定的币种偿还;也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按甲方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以人民币在甲方购汇偿还。乙方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清算网络进行的交易,当地货币与指定清算货币的清算汇率和费用执行国际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5.交易纠纷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与办理预借现金、转账、还款等业务的其他机构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本金及息费等。
 
6.补领卡
乙方卡片挂失、损坏等,如需继续使用,可通过服务热线电话办理换领卡、补领卡等手续。
 
7.违约与还款能力降低
乙方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任意一种的即视为违约,包括:
(1)违反中国或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华夏信用卡章程》、本领用合约约定或超越中国银联、指定的国际信用卡组织和甲方允许的合法交易范围使用信用卡的;
(2)使用信用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支付消费及服务费用为名套取资金(现金、转账),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甲方信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用作任何违法用途,进入生产经营、批发进货、投资用卡、公司用卡等非消费领域,及其他可能危害甲方债权或加重甲方债权风险的交易;
(3)出租、转借、让与或以其它方式由他人占有或使用信用卡的;
(4)名下任何一张信用卡在到期还款日清偿的欠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
 
乙方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之任意一种即视为还款能力降低:
(1)在甲方以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任何其他债务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
(2)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
(3)乙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
(4)乙方财产(包括抵押房产、其他动产与不动产)被没收、征用、查封、损坏、扣押、冻结的或乙方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
(5)出现任何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事件。 
 
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者还款能力降低事件,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措施予以债权救济:
(1)在欠款发生逾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催收、司法催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等,以及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通报;
(2)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卡片信用额度、告知信用卡欠款提前到期、提前对乙方已借款项进行催收、止付卡片等(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3)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名下所有信用卡全部或部分未清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等;
(4)有权解除与乙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卡片被收回后,乙方仍应承担全部未偿信用卡债务,包含全部未偿本金、利息及费用。
(5)有权随时将乙方违约情况和个人资料向依法成立的任何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提供。
(6)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下,将乙方资产通过拍卖等方式偿还信用卡债务。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三条 电子现金账户
如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功能,请遵照以下条款使用:
1.“电子现金账户”是金融IC卡特有功能,具有小额快速支付应用,可实现脱机消费和圈存等交易,即在贴有IC卡电子现金受理标识的终端机具上进行脱机消费。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中国银联规定的最高限额,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挂失。
3.乙方从本人IC信用卡账户中转至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从圈存日起计入信用卡账户消费交易,计入信用卡账户的当期账单中,享受免息还款期。
4.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交易不需要输入交易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5.甲方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单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甲方网上银行等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明细。
6.乙方在注销IC信用卡时,通过甲方网点,将乙方电子现金账户中资金通过圈提交易转至乙方本人IC信用卡账户之中。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相关服务价格详见附件《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交易、资质等因素,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五的范围内,决定并调整乙方的透支利率,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账单、用卡手册、网站公告等渠道告知乙方。
 
3.免息还款期与最低还款额
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账户,对乙方的非现金交易(不含透支转账),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五十一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选择此种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继续计息。最低还款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
 
4.预借现金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是指乙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乙方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现金转账,即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即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预借现金每卡每日限额以监管规定、甲方相关公告或其他协议约定为准。
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的透支利息及手续费。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支取溢缴款手续费
乙方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存款利息,且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余额不超过5万美元以上(含等值人民币),可在甲方联网的各类自助机具或甲方网点柜台提取。乙方应按《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规定承担支取溢缴款的手续费。
 
6.费用
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收到信用卡后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前偿还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应按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以上项目的费用收取按《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办理。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挂失费、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等。
 
7.还款
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可根据账单中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归还至相应的账户;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的日期,从乙方在本行开立的指定借记卡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信用卡欠款,如由于乙方借记卡存款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或各账户还款顺序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乙方欠款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乙方欠款逾期超过九十天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费用、利息。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监管政策视情况变更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还款顺序。
 
乙方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以下方式存入偿还: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通过境外汇款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购汇方式等。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五条 对账单
1.对账单服务
甲方依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情况)。但以下情况除外: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双方另有约定。
 
2.对账单查询
如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或对账单所列交易有异议,应在当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和要求更正。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甲方对于境内交易查询将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境外交易四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如签账单真实、有效,则乙方须支付调单费用。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六条 有效期
1.有效期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卡片到期前,甲方将自动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更换新卡,并按照甲方收费规则收取相应的年费等相关费用。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日一个月前以书面、致电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更换新卡。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停用、逾期失效、更换新卡而灭失或改变。
 
2.停用
 乙方欲停止用卡,须通过信用卡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停用或办理销户手续,甲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年费,乙方对甲方未偿还的债务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
 
3.销户
主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账户内所有主附卡片注销一并办理销户。如仅注销附属卡,不影响主卡使用,账户内其他卡片不作变动。如卡片未过有效期应先办理销户申请,三十日后再办理销户的具体手续,甲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年费;如卡片已超过有效期三十日,则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
1.重要信息
乙方应对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卡片信息、密码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的身份;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单地址、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挂失
卡片丢失,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并按《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
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如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或乙方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挂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挂失生效后,乙方对信用卡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乙方拒绝配合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3.密码修改和重置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密码,并可通过甲方各类自助机具、网点柜台终端、信用卡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修改密码。如遗忘交易密码,可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交易密码。
 
4.华夏信用卡服务热线为:400-66-95577。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八条 未尽事宜
 
1.《华夏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一部分,乙方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当提前阅读并承诺遵守,《华夏信用卡章程》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及甲方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况,对本合约及章程进行修订或对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息费标准等进行变更,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各营业网点、短信、彩信、邮件、口头(电话录音等)、账单等渠道通知乙方,若乙方不接受调整或变更的,有权向甲方申请销户。
 
2.甲乙双方的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守本合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时修订并有效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九条 生效
本合约经乙方亲笔签名后生效。合约项下乙方清偿全部甲方信用卡债务并销户后,本协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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