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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专项汽车分期业务贷记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具有支付和信贷功能,能简化收款手续,促进消费,但也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费尽心思骗取信用卡恶意透支,严重破坏金融秩序。近日,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透支购名车拒不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虚假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购车收款收据,在银行骗领了一张“专项汽车分期业务贷记信用卡”,后持该卡透支34万元在某名车店购买了一台价值41.8万元的绿色丰田越野车。此后,银行多次催促刘某某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但其以车牌号未办为由未办理,并于2019年2月将该车以24万元抵押给他人,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至2019年9月止,刘某某尚
 
      欠银行本金160357.32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刘某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为躲避银行追债,刘某某还更换了手机号码。后其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治安拘留,因本案被转为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说法信用卡诈骗等于饮鸩止渴
 
     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迪表示,国家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或许可以暂时解决经济上的危机,但无异于饮鸩止渴,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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