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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消费金融“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民事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公司)与被告王奇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奇宗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18年1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王奇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92.36元。
三、被告王奇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492.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76%计收;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2月20日的违约金分期计算,以当期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5%从当期逾期之日计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期间每期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8492.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结果;从2018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合并以8492.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奇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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