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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涉及的经济犯罪有哪些种类?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与经济有关的犯罪都可以称为经济犯罪。 当今社会,经济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犯罪自然比比皆是。 那么公司法涉及的经济犯罪类型有哪些呢? 经济刑事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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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涉及哪些经济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国有企业改制实施侵犯财产罪的罪名主要有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故意毁坏账簿罪等。国有企业员工滥用职权犯罪。 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让股份、变卖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 其中,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传统金融犯罪中非法占用、挪用公司资金的特征十分明显。 如果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其他类型的犯罪股东出钱买车挂公司名义,手段只是表面上的,非法占有和挪用公司资金。 这才是犯罪的真正目的。 认清改制犯罪的种类和目的,有利于明确侦查方向。 国有企业改制财产犯罪案件具有案情复杂、案值巨大、作案时间长、涉及面广、涉案人数多、手段多样等特点。

作案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虚假合资等方式逃避主管部门监管,转移盈利项目和利润。

(一)与境外人员串通,以境外人员来华投资名义,利用其境外分公司的资金与本公司设立虚假合资企业。 这类假中外合资企业的外资股份,名义上是外商投资,实则为犯罪分子或小集团所有。 设立这类公司的目的,一是规避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使上级主管部门只能监管公司,不能监管合资公司; 第二,侵占股权和分红; 企业经营,扣留母公司应得利润,父贫子富; 四是搭建违法活动平台。

(二)以公司职工个人出资的名义,转移公司利润或者挪用公司资金设立新公司,再利用新公司转移或者摊派公司利润和利润项目,最后将违法留成的利润私分或者分割的;用它们购买国有股。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较为普遍。 转移公司利润或挪用公司资金,以公司职工个人出资的名义成立多家民营公司相互占股,将公司盈利项目交由民营公司,造成国有控股亏损公司,并降低参与重组的个人的成本。

2、虚假持股降低国有股收购成本。

(1)、虚拟法人股。 以关联公司名义持有国有控股公司法人股,实际上关联公司并未出资,法人股仍为国有控股公司所有。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国有独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时候。 为满足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必须在五人以上的规定,公司管理层以关联公司名义设立虚假法人股。 改制期间,这些情况未申报,导致虚假法人股未纳入国有股参与改制范围,致使公司国有股净资产贬值。

(二)虚设内部职工股或自然人股等,利用公司账外资金为公司职工认购全部或部分职工股,使职工股全部归职工所有名义上,但实际上员工只持有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公司或公司工会的少数人控制。 该行为也是由于公司股份制改造期间员工无法足额认购内部职工股,公司抽取资金垫付所致。 其中,公司管理层考虑到未来有新员工进入,使用公司账外资金认购部分内部员工股。 被称为“流动股”,员工退休和转移提取的部分员工股由公司管理层控制。 在重组过程中,这些情况将不予申报,将导致公司净资产贬值。

上述手段不仅降低了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股总数和购买国有股的成本,而且使肇事者长期不分红私募或改制。 例如,在我支队查处的一起案件中,仅查清公司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实际出资情况,国家就可以挽回损失2000余万元。

3、增加成本,转移利润。

(一)虚开、虚购发票,虚构业务费用计入成本,挪出公司资金。 例如,我省苏南部分市县街道办事处对外开具扣税劳务发票,肇事者只需找当地人缴纳税款,即可获得发票相应的价格。

(二)通过公司内部结账单据,虚列成本费用,挪出账户资金的。

(三)以支付业务资金的正常名义向有关单位汇付资金,扣税后提取现金,隐匿或私分资金。

(4)收入不入账,直接隐出账户,再通过关联公司调账。

(5)在分公司或合资公司重复相同的支出,将资金转出账户等。最常见的方式是投保本金还款保险。 发票在公司支付,过期保险金到期后续保。

4、隐匿资产,降低公司资产净值。

(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合资企业等方式,将公司资产和利润转移、藏匿境外。

(2) 将公司购买的房产、汽车、股票等资产置于个人名下,不予申报。

(三)以公司采购消耗品名义支出,隐匿资金或者固定资产的。 例如,建筑企业承接工程,需要搭建工棚供工程人员临时居住,所需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属于合理支出。 项目完成后,房屋将变现,资金据为己有。

(4)使用合资公司多个品牌的一套人员,在多个公司重复支出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将资金转出账户等。如母公司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合资企业和其他公司以员工名义虚列工资,不支付给员工,并从账户中转出。 又如:母公司根据国家房改政策为职工解决福利分房或集资建房,在合资或合资公司购买商品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形成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合同。 房子卖了,收益藏到账外等等。

5、虚列应付账款,增加公司负债。

(一)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列应付款项,增加公司负债。

(二)在业务往来中恶意抬高产品进货价款,将增加的进货价款的差额虚报为应付款的。

(三)在正常业务往来中,合同款已用账外资金支付,然后将公司大账虚列为应付款。

(四)合资公司支付相同金额,但在公司虚列等情况。

公司重组评估期间,通过关系虚列应付账款的交易对方出具了减记公司净资产的确认函。 评估后,再平衡到公司的大账上。 降低国有股收购成本。

6、虚假挂账呆账。 在重组前与他人恶意串通,在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中故意虚列无法收回的项目,在重组中谋求减免,重组后又收回。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 在国有企业改制财产犯罪中,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表面上是工作上的失误,但其真正目的是利用“公司内部行为不得对外对抗”的原则在公司法上,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谋取利益。 “合法”合同的形式隐藏了帐外付款。 公司领导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 由于本合同的签订对公司造成损失,对他人有利,本合同符合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在我支队查处的此类案件中,某公司经理低价承包了公司的一家旅馆给他人。 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承包方必须保证酒店的价值得以维持,增值部分按比例与承包方分享。 酒店物业净值以两年前的评估报告为准。 签订合同时,仅酒店物业的价值就增加了近2000万元。 经核实,承包公司的真正股东为公司经理的亲属。 查处此类案件,最重要的是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与他人恶意勾结。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赠送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股东出钱买车挂公司名义,应当立案起诉。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到州10万元以上; 使亲友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注销、解散的; 其他原因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徇私舞弊,以低价减持股份、变卖国有资产等方式徇私舞弊,造成国民经济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转股、低价出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吊销、解散的; 其他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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