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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产品,大部分产品的借款利率都控制在24%之内,但在利息之外,罚息和违约金相加超过24%。

      根据2019年6月3日公布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16年7月,被告邓建文,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公司贷款,贷款金额为17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指定还款日为每月15日,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6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7万元。

       被告自2017年10月15日开始违约。截至2018年8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5572.47元、逾期利息11692.44元、罚息5714.99元、违约金2992.94元。

       该民事纠纷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利息、罚息以及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1.5%,罚息利率则为年利率27%,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1%且不低于20元,本院认为,原告作为金融机构,相较于民间借贷,其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不应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应支持”。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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