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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消费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104民初3677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6500元,支付利息1493.25元、罚息6537.81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以上暂计24531.06元,剩余利息、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
 
《用户服务协议》2018年01月13日 《百度有钱花借现金服务借款协议》2018年01月13日。
 
2.授信额度及期限
 
18000元,自2018年01月13日起至2020年06月30日。
 
3.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
 
4.利率、罚息
 
年利率18%,逾期上浮50%
 
5.实际放款金额及还款期限
 
18000元,自2018年01月13日起至2019年01月13日。
 
6.支付方式
 
自主支付
 
7.被告还款情况
 
应每月偿还本息1731.00元,依约偿还1期,即2018年02月13日起不再还款。
 
8.诉前催收情况
 
催收方式:电话催收
 
催收效果:无效
 
9.被告答辩
 
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子《百度有钱花借现金服务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依约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18%,罚息在此基础上上浮50%,利息与罚息之和已超法定标准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但原告所诉的罚息是已扣除超过部分的罚息数额,故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00元,截至2020年4月1日的利息1493.25元、罚息6537.81元,合计24531.06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24%计付)。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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