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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消费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费贷款欠款本金18447.22元,利息、罚息6001.5元(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8日,之后的罚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本项诉讼请求暂计为24448.7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任某某作为借款人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依约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任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447.22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罚息为当期剩余未还本金18447.22元×贷款利率24%(年利率)÷360天×逾期天数488天。利息、罚息自2019年1月6日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20年5月8日共计6001.5元。剩余罚息自2020年5月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合同约定超出部分,原告不再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权利义务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8447.22元及截至2020年5月8日的利息、罚息6001.5元(剩余罚息以18447.2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5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191民初1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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