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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逾期罚息计算规则

       导读: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民初16623号,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1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贷款3000元,日利率为0.05%,分6期还款(1个月为1期),还款方式,等额本金
   
      一、 事实依据。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未到期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元、利息112.5元,逾期罚息456.11元(利息、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300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4368.61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贷款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3000.00元,贷款日利率为0.0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贷款期限从贷款人将贷款转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卡内之日开始,至最后一期贷款的到期日为止,并对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罚息计算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约发放贷款3000元。现被告未及时全面履约,违反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累计多期未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结清全部借款、所欠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1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贷款3000元,日利率为0.05%,分6期还款(1个月为1期),还款方式,等额本金。双方在上述《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发生任何一期逾期(包括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当期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按照逾期天数加收罚息,罚息计算规则为:(1)按贷款利率计息: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则每日罚息金额=贷款余额×(1.5×该笔贷款日利率),其他还款方式则每日罚息金额=应还未还金额×(1.5×该笔贷款日利率);(2)按其他方式计费:每日违约金金额=应还未还金额×0.75‰,每日累加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若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双方还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对方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全担保(保险)费用、公证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公告费用、送达费用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对被告的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款。但被告截至2019年10月17日,尚欠借款本金2500元,利息112.5元及合同约定的罚息456.11元,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解除涉案的未到期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罚息。至2019年12月20日止,涉案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已到期,故对原告请求解除未到期合同的诉请,本院不再作处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罚息,因罚息年利率为27.375%,本院按24%予以调整,请求的罚息金额456.11元调整为399.88元。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系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且其收费标准未超过行业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阮家辉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在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判决结果:1、被告阮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支付利息112.5元,支付罚息399.8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罚息利率或利息罚息同处总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2、被告阮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300元;3、驳回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阮家辉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用帝拆解本案例:

      一、2018年10月18日:贷款3000元,日利率为0.05%,分6期还款(1个月为1期),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明细如下:
 

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逾期罚息计算规则

      二、还款一期后未还款,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元、利息112.5元,逾期罚息456.11元(利息、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但原告主张的罚息,因罚息年利率为27.375%,本院按24%予以调整,请求的罚息金额456.11元调整为399.88元。  
    
     1、本金余额2500元;2、利息计算以合同明细112.5元;3、
罚息399.88元。①0.75×365=27.375%,高于法定的24%,按24%计算,日利率为0.65%,计算27.375/24=456.1/?=399.88元;4、其余费用依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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