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实依据。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未到期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元、利息112.5元,逾期罚息456.11元(利息、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300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4368.61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贷款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3000.00元,贷款日利率为0.0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贷款期限从贷款人将贷款转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卡内之日开始,至最后一期贷款的到期日为止,并对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罚息计算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约发放贷款3000元。现被告未及时全面履约,违反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累计多期未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结清全部借款、所欠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阮家辉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用帝拆解本案例:
一、2018年10月18日:贷款3000元,日利率为0.05%,分6期还款(1个月为1期),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明细如下:
二、还款一期后未还款,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元、利息112.5元,逾期罚息456.11元(利息、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但原告主张的罚息,因罚息年利率为27.375%,本院按24%予以调整,请求的罚息金额456.11元调整为399.88元。
1、本金余额2500元;2、利息计算以合同明细112.5元;3、罚息399.88元。①0.75×365=27.375%,高于法定的24%,按24%计算,日利率为0.65%,计算27.375/24=456.1/?=399.88元;4、其余费用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