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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9月3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就《银保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司法部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银保监会认真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本着能减尽减的原则,加大清理力度,在前期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银保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现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19年9月12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tangguocui@cbirc.  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银保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意见反馈”。
 
     附件:《银保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

银保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理由 有无便民措施 立法建议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身份证明 保险公估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聘用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部门规章 银保监会 公安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了“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银保监会不再核准此事项。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统括规范多项资产评估事宜,既有做法差别较大,因此,该法没有具体规定高管人员条件。保险公估隶属金融保险领域,高级管理人员适当履职事关公司合规发展。2015年11月,IAIS(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修订完成《保险核心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有多处规定,“ICP5人员适任性”中明确要求“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承担控制职能的关键人员以及重大所有人具备并持续具备履行其各自职责的适任性。”“ICP18中介”中要求“在颁发许可之前,监管机构应要求中介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详细信息,例如:人事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主要工作人员的信息;主要工作人员方面的尽职调查。”因此,《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中设定了有关任职条件,供保险公估人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时对照执行。   建议在《保险法》再修订过程中明确保险公估等内容。
2 学历证明 部门规章 银保监会 教育部门        
3 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 部门规章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4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向监管部门申请有关公司变更的批复时,用于证明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准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从事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当持牌经营,因此相关证明事项建议予以保留,将来拟通过出台行政法规等方式正式设定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

  已建议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中设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该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5 验资报告 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向监管部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时,用于证明其注册资本金已实缴并符合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中第27项为小额贷款公司。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已建议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中设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该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6 征信报告 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向监管部门申请有关公司变更的批复时,用于证明股东、董监高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指定的个人信用代理查询网点、有关金融机构         已建议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中设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该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7 完税证明 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向监管部门申请有关公司变更的批复时,用于证明企业股东无违法违规纳税记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         已建议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中设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该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8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向监管部门申请有关公司变更的批复时,用于证明其有必要的营业场所。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 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房产登记部门         已建议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中设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该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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