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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病死出租屋(济南一男子欠条上签“小名”,想赖账?法院:还钱!)

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黄健

济南一男子在欠条上签了小名“鸡毛”,并欠钱不还,债主诉至法院,这种情况下,欠条上欠款人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欠款是否还能要回来?法院会怎么判?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审理该案。

老李采用包清工的方式给王家村王大江(化名)家建住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费用为5万元。完工后,王大江支付了4万元,剩余1万元给老李打了一张欠条,写明六个月后支付。老李欣然接受欠条,并没仔细看。六个月过去了,王大江未主动提及还款事宜,老李翻出欠条一看,傻眼了,欠款人写的是“鸡毛”。老李立马给王大江打去电话:“王大江!你拖欠我一万元工资不给,还糊弄我,欠款人胡乱写,你什么意思?是不是不想还钱了?”对方回答:“笑话,你去王家村问问,谁不知道‘鸡毛’就是我王大江!”

此后,老李又几次催王大江还款,但王大江均未接电话,无奈之下,老李将王大江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王大江偿还欠款1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欠款人在欠条上的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未答辩未到庭。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上的签名非被告王大江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老李主张欠条是王大江所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李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结合老李提交的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被告表明“谁不知道‘鸡毛’就是我王大江”,可以证明其承认欠条是其本人所签。且王家村两位村民的证人证言亦可证明“鸡毛”是王大江的小名,结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足以认定欠条中的“鸡毛”与被告王大江系同一人。欠条上载明了“欠建筑费”,录音中也体现了盖房子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建房劳务费1万元,经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如果双方对小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因此在写欠条时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避免产生纠纷。第一,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上其身份证号码;第二,签名应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让他人代签,事后拒绝承认;第三,在欠条中写明欠款的原因、数额、偿还日期、利息等,以备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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