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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利率的口径究竟是APR(名义利率)还是IRR(实际利率)

      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案件涉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个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纠纷,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被法院予以驳回,最终按照8.20后新的司法保护红线LPR的4倍计算利率。这份被各界冠为“首例”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争议也比较多。

      此首例非首例。有媒体披露过一份更早判决案例,时间是8月21日,由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借款利率认定也是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LPR的4倍年利率15.4%。

      窥一斑而知全豹,新规后的这两个判决案例,传递了什么信号? 厘清了哪些问题? 参考价值又几何?
 
      在温州和宜昌的这两起新规后的判决中,都是以4倍LPR利率15.4%作为保护上限,对于这个15.4%利率的口径究竟是APR(名义利率)还是IRR(实际利率),也是此前各方关注比较多的问题。

      从这两起判例来看,都遵从了最高法发布会说明中“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来计算利率,换成金融术语就是APR口径。
 
      比如,温州判决所涉银行借款,共分36期还款,约定月利率为1.53%,年利率18.36%(超过起诉时4倍LPR利率15.4%),被告前10期按该利率如期还款,判决对此约定利率予以支持。合同期内逾期债务的利息、罚息、复利,统一按4倍LPR*总逾期金额*最长逾期时间计算,不区分分期债务的各自逾期时间,这是典型的APR计算方法。
 
      在宜昌判决的案件中,也是采用了最高法司法解释中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即APR算法,通过借款利率=借款利息总和/(最初借款本金*实际借款天数/365天),最终判定利率超过15.4%上限。
 
      这两个判例说明,在4倍LPR的计算方式方面,地方法院都遵从了最高院发布会上的说明、与此前主流法律界观点一致,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APR15.4%为利率红线口径。

15.4%利率的口径究竟是APR(名义利率)还是IRR(实际利率)

      分期下的APR15.4%是高利贷?
 
      APR(名义利率)和IRR(实际利率)主要区别是利率计息基数不一样。APR算法,按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期初放款金额;IRR算法,按照贷款余额进行计息的,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剩余贷款本金。
 
      如果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剩余贷款余额就是期初放款金额,两种算法的结果一样;主要区别在于,分期还款,贷款余额是在动态减少的,IRR口径算出的利率比APR自然就要高。
 
      因此,也出现了一种声音,认为分期下的APR15.4%换算成IRR口径超过15.4%,就是“高利贷”,就是可能被利用的“漏洞”。

     大多数平台提供的年利率是APR(年化收益率=[(投资期收益/本金)/投资天数] ×3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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