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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宝支付业务许可证:Z2003151000010

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是四川省内唯一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同时拥有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和跨境支付全国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Mo宝支付服务协议(标准)
甲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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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乙方:  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天府软件园G4-11
联系电话:                                       
E-mail:                                          
第一条 序言
1、甲方从事                         业务,同意作为乙方签约商户,在其                         业务中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支付服务。
2、乙方作为支付服务商,为甲方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现经双方磋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具体合作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第二条 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协议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Mo宝支付服务: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支付服务及其附随服务。
(二)Mo宝账户:指甲方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Mo宝支付服务”时,乙方向其提供的收付款工具。
(三)交易流量:指由“Mo宝支付”软件系统所统计的甲方通过“Mo宝支付服务”所完成交易的金额,是乙方据以收费的依据。
(四)甲方用户:本协议中所指甲方用户是指在甲方网站完成会员注册或者与甲方直接进行交易,并且通过乙方渠道进行支付的用户。
(五)商户自助管理中心:指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户自助管理服务系统,甲方通过登录该系统可以进行Mo宝账户查询、退款、余额、交易明细、申请结算操作。
(六)商户操作员号:指甲方人员在使用“商户自助管理中心”的用户名,乙方向其提供唯一识别编号,甲方可为其设置密码、安装数字证书,并具体使用乙方提供的“商户自助管理中心”功能开展商户交易管理。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向甲方提供以下支付服务:
1、支付服务:向甲方提供基于Mo宝支付系统实现的,甲方用户与用户间、甲方用户及甲方间等各种形式的款项代收代付服务。
2、自助管理服务:向甲方提供“商户自助管理中心”服务。用于甲方即时在线查询使用“Mo宝支付服务”过程中甲方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3、若需其他服务,甲方可以自由选择乙方为其提供的其他的支付服务类型,双方另外以书面形式对具体的服务事项进行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承诺,甲方具备合法开展本协议第一条所指互联网业务的主体资质,并不存在下述所列任何情况:
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从事特殊行业以及法律规定禁止性行业:包括赌博、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以及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3、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
(二)甲方需向乙方提交与自身有关的身份识别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乙方要求提供的一切有效材料,并在以上任意资料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C}(三){C}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Mo宝账户、商户操作员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等乙方为其提供的有关支付服务有关的信息。甲方的Mo宝账户、商户操作员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Mo宝账户、商户操作员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将视为甲方的(授权)操作行为,由此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因甲方Mo宝账户、商户操作员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等信息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任何使用甲方的Mo宝账户、商户操作员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Mo宝支付”软件系统的支付指令视为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甲方应确保向乙方发出的指令是正确且唯一的,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与客户之间因其甲方网站交易所可能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完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网站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五)甲方应在其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Mo宝支付服务”的内容,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甲方承诺,不在第三方网站上使用乙方的接口,不将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同时,甲方亦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截获客户的银行卡信息,代客户进行支付。
(六) 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时有权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等监管部门进行核查,但乙方应告知甲方获得该等信息的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名称及所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
(七)甲方应保证使用“Mo宝支付服务”时,不得从事危害乙方或乙方用户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未得到乙方的许可从事Mo宝账户代充值服务等;甲方不得存储除基本交易信息以外的有关用户的其他数据(如用户网上银行支付密码等)。
(八)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最小权限原则在明示、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后收集客户信息。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一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和相应的资金结算、差错处理等服务。
(二 )乙方不对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甲方与客户之间因收款金额、时间、周期等产生的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涉及甲方与甲方用户交易撤销、添加、更换收款账户等原因需要进行款项划转的,甲方需提前按照乙方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后,乙方按照甲方的指令将相关款项划转。
( 三 )交易验证方式:乙方为降低业务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供如下几种交易验证方式:
1、     {C}静态密码+数字证书;
2、     {C}一次性密码+指纹;
3、     {C}静态密码+指纹。
(四)乙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  ,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Mo宝支付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乙方在银行或电信运营商调整手续费时,有权对应收取的甲方支付服务费、手续费(费率)做相应调整,但应提前通知甲方。
(六)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甲方进行现场巡检、网站巡检,巡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地是否真实、法定代表人是否真实、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独立风险控制部门情况、网站交易内容与后台数据流水匹配度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且乙方有权根据巡检结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相关措施。
(七)如乙方未按甲方正确指令进行操作、接收正确指令后不作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操作、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要求、网络环境受到攻击,从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护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估价值。
 (九)乙方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因系统升级、维护、故障恢复等需要暂时中止服务的时间期间应尽可能不占用甲方交易高峰时间,减少对甲方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乙方负责维护所持有的持卡人数据,或以其他方式代表甲方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持卡人数据的安全,或在可能影响持卡人数据环境安全性的程度内维护数据安全。
第六条 收费项目标准、结算、退款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1、B2C按单笔交易流量的      %计费,由乙方在甲方交易完成时自交易款项中及时扣除。
2、B2B按每笔交易       元计费,由乙方在甲方交易完成时自交易款项中及时扣除。
(二)乙方按月向甲方开具当月甲方实际支付的支付服务费金额等额的支付服务费发票,并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至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联系地址”。如发生本协议终止,则在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合同终止前未开票的义务。
(三) 乙方按照一周       结( T+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次结算金额不足       元时,可延期到下次结算,乙方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将结算资金划转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因银行方面原因致使资金延误到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未收到上述款项的,可凭相关银行对账单,由乙方协助甲方向银行进行查询。因甲方提供自身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
1、甲方的结算账户应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甲方若需申请变更结算账户的,应向乙方提供其合法拥有该账户或与该账户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证明文件,待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五)若因甲方原因,甲方需向客户退款,由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相关交易款项从甲方的Mo宝账户中扣减,退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甲方向乙方发起退款请求时,甲方在Mo宝账户中应有足够退款的可用余额。若甲方Mo宝账户的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退款的,甲方应当补足相关金额后,乙方方可进行退款。
乙方提供退款服务不另行向甲方收取支付服务费,但若在提供此项服务过程中其他机构需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此同时,交易成功后,甲方进行退款的,乙方已收取的支付服务费不再退还,由甲方自行承担。
2、发生退款事项时,乙方原则上不接受消费者的直接指令,乙方有权将消费者的退款请求传达给甲方,并由甲方发起是否退款的指令。但出现特殊情形,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a、因甲方与甲方用户发生纠纷, 乙方收到消费者投诉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应交易款项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等措施,并通知甲方立刻予以处理。乙方将通过预留的电子邮件向甲方发出退款通知,自发送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处理或者明确拒绝处理的或无法提供足以证明交易真实完成的证据的,乙方有权对上述交易款项延迟结算直至甲方解决与甲方用户的纠纷,因此产生的影响由甲方自行承担。
b、乙方收到银行等乙方关键业务合作对象紧急通知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应交易款项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等措施,并通过甲方预留的电子邮件向甲方发出调单通知,要求甲方限时提供交易正常的相关材料(与乙方收到银行等乙方关键业务合作对象要求时限一致),甲方在时限内未处理、明确拒绝处理的及持有异议但未提交书面材料或提交的不足以证明调单通知有误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的Mo宝帐户扣除调单对应的款项,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预留指定邮箱号码:                    ;
甲方预留指定邮箱号码:                    。
双方认可上述邮箱地址发送的邮件,无论是否加盖公章都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甲方的Mo宝帐户可用余额不足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及时向其Mo宝账户补足金额。甲方退款指令须在交易发生后的60天内发出,如因甲方退款指令逾期,导致退款无法顺利完成的,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风险说明
鉴于目前网络技术及国内、国际电子商务环境均尚未成熟,其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卡体制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作为商户在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包括但不限于犯罪侵权导致的坏账,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用他人银行卡支付或持卡人拒付等风险,进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需独立承担因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业务风险
对于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甲方应对乙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对乙方及银行或安全部门发现的他人假冒客户名义购物事件,甲方要给予积极配合,例如采取暂缓发货,暂时中止支付结算客户在甲方的账户等积极措施,对于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乙方应对甲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及廉洁条款
(一)知识产权
1、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支付服务相关的系统、程序、文档、商业标识、产品和服务等享有知识产权,这些内容受法律保护。
2、甲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使用以上权利的,应经乙方明确的书面许可。乙方的书面许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权利转让。
(二)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信息、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已获知的另一方的信息、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协议当事人、或用于除本协议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
2、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
3、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4、因一方未遵守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未守约方应向守约方无条件承担赔偿或其它相应责任。
(三)廉洁条款
1、各方不得向对方及其关联方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如有,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提前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协议,且违约方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30%或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或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三者中较高的一项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2、“关联方”就甲方、乙方而言,是指其控制、与其共同控制一方或对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与其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实体(其中“控制”及“重大影响”的定义以中国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
3、如双方任何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违规行为的,均可通过如下邮箱进行举报
甲方举报邮箱                      ;
乙方举报邮箱                      。
第十条 协议终止
(一) 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1、甲乙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守约方)书面通知后仍未及时改正的。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过约定的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对方立即终止支付结算服务,并有权追偿因以下情形所导致的损失:
1)甲方有单独或与他方串通盗窃、诈骗资金;
2)身份证明、企业登记资料、行政许可证、业务范围等与实际不符或虚假;
3)甲方交易中存在过多交易纠纷或过大交易风险,经双方友好协商无法解决;
4)甲方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乙方、甲方用户、银行工作人员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无法及时得到反馈;
5)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发卡行、中国银联出具要求中止甲方支付结算的书面通知;
6)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7)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无交易;
8)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对协议终止前的甲方交易信息仍有查询和追索权。
第十一条 免责事由
(一)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站、“Mo宝支付”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在乙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
(二)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合同内容。
(三)鉴于电子商务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乙方对银行掉单、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银行政策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电力系统故障或限制性供电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不承担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二)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三)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交的行业背景、经营内容及“Mo宝支付服务”应用场景等信息均真实有效。甲方违反前述保证及承诺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之服务。
(二)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为履行本协议需要,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而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具备合法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Mo宝支付”业务)的第三方,但乙方需对受让人的履约行为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谅解和协议。合同签订后,只有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对合同进行变更、解除。
 (四)本协议壹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自乙方实际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服务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若双方对本协议无异议,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七)特殊条款: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以相同或类似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插件、分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甲方客户推介其它的网上支付服务及相关网站。
甲方:                        乙方: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机构详细信息
许可证编号 Z2003151000010
 公司名称 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尹明善

住所(营业场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4栋11层1101-1103号
业务类型  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业务覆盖范围  全国
换证日期 2018年1月6日
首次许可日期 2011年8月29日
有效期至 2021年8月28日
备注 ——

 

变更前机构详细信息(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1月5日)
许可证编号 Z2003151000010
 公司名称 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尹明善

住所(营业场所)  成都高新区创业路6号31幢
业务类型  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业务覆盖范围  全国
发证日期 2016-8-29
有效期至  2021-8-28

 

变更前机构详细信息(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28日)
许可证编号 Z2003151000010
 公司名称 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尹明善

住所(营业场所)  成都高新区创业路6号31幢
业务类型  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业务覆盖范围  全国
发证日期 2015-8-12
有效期至  2016-8-28

 

变更前机构详细信息(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8月11日)
许可证编号 Z2003151000010
 公司名称 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新

住所(营业场所)  成都高新区创业路6号31幢
业务类型  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业务覆盖范围  全国
发证日期 2013-9-30
有效期至  2016-8-28

 

变更前机构详细信息(2011年8月29日至2013年9月29日)
许可证编号 Z2003151000010
 公司名称 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谭兴烈

住所(营业场所)  成都高新区创业路6号31幢
业务类型  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业务覆盖范围  全国
发证日期 2011-8-29
有效期至  201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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