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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刷卡将上游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犯罪所得加以合法化

    9月15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关于洗钱罪的案件,被告人孙某田(河南籍)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游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犯罪所得加以合法化,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八十三万元。
 
     据了解,2015年3月份,许某君(已判刑)以做银行“冲量”业务为名,从周某波处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并办理了四张银行卡。随后通过中间人“吴”姓男子联系被告人孙某田,告知孙某田有贪官赃款需要洗白,让其帮忙联系pos机主。孙某田联系了POS机主郭某凯、谢某博、阮某仁、韩某伟(均已另案处理)。因对报酬问题未谈妥,后许某君直接联系了阮某仁,要求阮某仁、郭某凯、谢某博、韩某伟,抛开孙某田直接操作刷卡洗钱。
 
     同年4月8日,许某君安排周某波将5000万元存入四张银行卡中。4月10日,按照许某君的安排,由阮某仁使用银行卡通过POS机分别转入韩某伟经营的商贸公司500万元,由谢某博转入郭某凯经营的实业公司4500万元。当日,转入商贸公司账户的500万元及实业贸易公司的1150万元未能转出。4月12日,郭某凯联系孙某田,称手头有1000余万元让孙某田帮忙洗白,并承诺给其50万元;阮某仁称有500万让孙某田帮忙洗白承诺给其30万元。孙某田联系广州“老王”刷卡洗钱时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未能洗钱成功。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孙某田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田明知是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伙同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孙某田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孙某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孙某田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八十三万元。
 
     法院提示: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会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洗钱不只是发生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更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本案的孙某田即是这样,认为只是帮人“倒手”转一下钱,不会构成犯罪,结果触犯刑法,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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