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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业务的异化发展与风险

      导读:助贷业务的异化发展与风险,(一)违规放贷;(二)核心业务外包;(三)利用助贷实施跨区域经营;(四)不规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五)贷后非法暴力催收。

     近年来,提供助贷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创新的形式趋于多样,助贷业务呈现快速发展趋势。但由于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不到位,助贷业务在合作主体、业务外包、信息收集使用、贷后催收等方面出现了异化走样,风险问题不断暴露,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规放贷

      助贷业务中的违规放贷,既包括助贷机构在不具备贷款资质的情况下放贷,也包括有放贷资质的助贷机构在联合放贷过程中存在违规的情况。

      1.助贷机构不具备放贷资质仍经营放贷业务

      部分助贷机构借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银行等持牌机构将资金批发给非持牌机构,后者在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条件下开展信贷业务。由于这些助贷机构在风险控制、资金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其信贷发放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且这些风险在被引爆后还可能会传染给资金供给机构,从而给金融秩序和稳定带来极大挑战。对此,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 “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2.联合放贷模式下违规设立资金池

      联合放贷应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共同出资、共同授信、共担风险,但现实中由于技术系统限制和客户体验等原因,往往是金融机构的放贷资金批量划付至助贷机构账户,助贷机构先在自身账户汇集资金,再从该账户将贷款发放给客户;授信决策、贷后管理和催收主要由助贷机构承担,但在收益分担上,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优先级,助贷机构是劣后级。这种异化模糊了资金供给和贷款发放一一对应的关系,违背了联合放贷共同出资、共同授信、共担风险的实质,助贷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无法覆盖其实际放贷规模。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颁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助贷模式违规发放贷款还存在显著的道德风险。比如,客户和助贷机构恶意串通,套取资金方的贷款资金;又如,助贷机构一味追求扩大客户规模,降低风控标准和客户质量,导致资金方风险激增。

      (二)核心业务外包

       为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支持是助贷业务的主要模式,也是助贷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提升金融机构风控能力的主要实现形式。然而,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给合作机构,把助贷机构给出的授信建议直接转化为自已对客户的最终授信决策。有的机构名义上未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直接外包给助贷机构,实际上利用助贷机构兜底的方式将风险控制变相外包,赚快钱、赚易钱的心态十分突出。 在助贷业务中将风控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对于部分中小银行等放贷机构而言,短期看是“一劳永逸”,长期看是“自废武功”。一旦合作机构爆发信用风险,这些风险仍将倒灌至放贷机构,甚至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对此, 监管部门早已有明确的要求,2010原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明确提出: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近期,放贷机构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后,问题和风险频发,上海、浙江、北京等地银保监部门出台政策,明确要求:“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三)利用助贷实施跨区域经营

       城商行、农商行属于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信贷等业务经营具有明确的属地限制。近年来,部分地方性商业银行与网络小贷、民营银行等机构开展助贷业务,规避属地化监管原则,实施跨区域经营,扩张经营区域。具体而言,在资金支持型助贷中,助贷机构为网络小贷或互联网银行,在业务经营上没有明确的属地限制,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性银行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为属地外的客户放贷。在客户支持型助贷中,助贷机构获客引流,基于互联网场景和渠道,筛选推荐区域外客户,事实上帮助城商行、农商行拓展了域外的服务范围。 这种监管套利行为,一方面背离了城商行、农商行、小贷公司等立足本地、支持中小微的定位,不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三农领域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城商行、农商行、小贷公司等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半径无法支撑其跨地展业,面临极大的潜在风险。这些基于助贷的监管套利行为近来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2018年11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四)不规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助贷机构拥有多维度客户数据信息和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获客引流,这是助贷业务最初得以发展的基础,但也对客户数据和隐私的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实践中部分助贷机构不注重客户数据和隐私保护,客户数据泄露、恶意爬虫甚至贩卖客户数据的行为时有发生。 监管部门历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近日正在征求各方意见的《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对助贷业务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机制体现严格的监管态度:一是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从非法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第三方获取个人金融信息”。据此,金融机构只能从百行征信获得个人金融 信息,这对助贷业务模式获取客户数据信息的来源和范围形成较大限制,使后者在未来可能会转化为“第三方数据服务商+百行征信”的间接模式,即第三方先将个人金融信息对接百行征信,再由百行征信和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和数据的交互。二是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以概括授权的方式取得信息主体对收集、处理、使用和对外提供其个人金融信息的同意”。这实际上要求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第三方机构必须以个别授权的方式获取信息主体的同意,从而对助贷业务收集客户数据信息的方式、流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五)贷后非法暴力催收

      贷后催收是资金方管控和处置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在助贷业务中,一些金融机构只注重催收的结果,而忽视了助贷机构催收过程中的不合规问题,甚至对不合规现象放任不管。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一些助贷机构为收回贷款不择手段,利用骚扰、恐吓、暴力甚至黑恶势力等方式进行非法催收,部分地方还发生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现象。这些非法暴力催收行为不但违反了监管政策,甚至可能演变成为刑事犯罪。 此外,部分助贷机构为获取更多收益,引入无资质的第三方担保或自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兜底,大大增加了助贷业务的潜在风险。(来源: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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