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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还是非法集资犯罪?

     如何区分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最高检给出了意见: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1月30日,“两高一部” 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通报近年来公检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典型案例共五起,包括河北省廊坊市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周一玮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胡方尧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蒋洪伟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广怀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近期出现多家P2P网贷平台的“爆雷”事件,其中有的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缐杰副主任指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意见》第一条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意见》指出,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缐杰介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其中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缐杰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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