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
推荐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9月14日发布的撰文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
 
     据报道,范一飞解释说,数字人民币具有法偿性。数字人民币主要定位于流通中现金(M0) ,需遵守中国与现钞管理相关的法律。按照人民币的法偿性规定,以数字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收。
 
     至于移动支付已普及,中国央行为何还要提供数字化现金供给的问题,范一飞说,网络技术和移动支付快速发展,以商业银行存款货币为基础的支付工具逐步实现电子化和数字化。但商业银行存款货币无法替代法定货币发挥价值尺度或记账单位功能。
 
     为此,在货币形态演化过程中,民间发行的货币无论怎样活跃,都需要由国家(或地区)集中统一发行法定货币。加上这种以商业银行存款货币为基础的电子支付工具,基于账户紧耦合模式,在应用场景覆盖面、普惠金融、支付效率、用户隐私保护和匿名支付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他补充说,另一方面,现金使用率虽呈下降趋势,但绝对数量也会保持一定增长,说明在零售环节法定货币的数字化供给还没有跟上需求的变化。特别是在金融服务覆盖不足的地方,公众对现金的依赖度仍然很高,对获得和使用数字化的央行货币有现实需求和期待。
 
     从成本角度看,范一飞说,现金的管理成本较高,存在被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而且,在社会经济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和实物货币使用逐渐减少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存款货币能够等值兑换为央行货币是维持公众对商业银行存款货币信心的基础。
 
     他还提到近年比特币、全球性稳定币等加密资产试图发挥货币职能,又开始了新一轮私铸货币、外来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博弈。因应这一形势,国家有必要利用新技术对流通中现金(M0)进行数字化,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通用性的基础货币。
 
     范一飞写道:“这一货币发展的历史趋势和需求,要求我们在供给侧做文章,需要利用新技术对M0进行数字化,对现有电子支付体系形成补充,既要保持M0的属性和特征,又要基于价值属性衍生出不同于电子支付工具的新功能。作为国家信用的提供者,为保证货币金融体系稳定,央行理应响应零售环节需求,提供数字化现金供给。”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信用帝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

福州贷款找我们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