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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导读: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

     2012年1月,张强申领了某银行信用卡,并签订了相关协议。2013年11月,张强被告知该信用卡产生逾期利息600余元;至2017年7月,罚息及滞纳金累计3136元,该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张强表示,该信用卡之所以产生逾期,是因为当月信用卡还款日时他正在外地出差,未收到还款短信,待其回到乌市看到邮件后,便及时还了款。只晚还款3个工作日便产生高额利息,他对此不予认同。
 
     由于上了“征信黑名单”,张强的生活受到了影响。今年3月,他将逾期利息及滞纳金偿还完毕,并申请银行将其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消除,该要求遭到银行拒绝。今年5月,张强将该银行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销之前提交的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审理后,于近日驳回了张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张强消极回避、拖延还款的态度及故意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客观上构成逾期还款的事实,该银行对于张强被列为不良信用记录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法官提醒,征信系统无论是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还是个人,都没有权力也无法轻易更改。“花钱洗白征信”的说法纯属骗人,市民不要上当。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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