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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图/简历)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 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募集基金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证券公司应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时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应遵循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证券公司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管理职责,统一实施对子公司的控制,增强自律能力。 证券公司要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和风险管理进行全面覆盖,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转移。 各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黄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横向交叉竞赛。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第二章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止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发生风险转移和利益冲突; 各项风控指标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会议的相关要求,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后,风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最近一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公司对外投资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并已在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网监委派出机构批准及中国网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不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的,不得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独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投资人代持等方式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和证券公司网站披露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风险防范等信息完成工商注册后。 及时更新传输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第三章业务规则 私募基金子公司因税收、政策、监管、合伙人等需要设立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人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代理权,并对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管理控制权。 基金子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机构设立宗旨相一致的私募股权基金,下属各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了,不得重叠。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单只基金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专门机构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原则,只能投资于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和短期融资。 证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保本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专门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人、主承销商,或者担任拟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开转让牵头证券公司的,应遵循签订相关协议或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项条款。 在较早时间点,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投资于该时间点之后的企业。 前款所称相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公司签订的确认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公司的顾问机构、财务顾问、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协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担任公司股票的上市及宣传。 拟转让的托管证券公司条款协议,包括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外的投资标的的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承销协议、推荐上市和持续督导协议规格; 下设除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外的其他机构; 拟投资公司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人或保荐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该公司的先决条件; 专项机构原则上不得设机。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有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曾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对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管理规模和标准应基本推荐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投资决策。 和运营效率。 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私募基金子公司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为合规与风险管理负责人。 上述合规与风险管理负责人由证券公司推荐,并报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负责人考核,不得兼任与其合规或风险管理相冲突的职务。风险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价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建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制度业务风险监控模型和压力测试和风险管理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识别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另类投资等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 并评估利益冲突。 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利益冲突风险。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证券公司其他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资产、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独立并有效分开。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特殊目的机构、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其他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业务间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 私募基金子公司同时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参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规定》,建立严格的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品行不端的人员不得在其旗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专用机构和基金中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决策机构成员; 应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属特殊目的机构、私募基金兼任前款规定以外的职务,不得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同一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主管投资银行基金业务。 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主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交易银行进行日常监控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依法对私募基金子公司与证券公司与其他子公司账户之间的相互交易、同步交易、反向交易、关联交易进行监控. 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流失损害客户利益。

私募基金子公司、其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处理与客户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 规则。 建立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统称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等投资证券的报告、登记、审核、处分等管理制度,防止员工、配偶等与利害关系人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上述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交易或者不可以交易的证券和投资种类.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上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的证券账户管理。 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申请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或者托管,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 证券公司应当对上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账户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者查阅其提交的交易记录。 对涉嫌交易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查处。 根据合同约定,证券公司可以为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特殊目的机构提供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审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研究、产品销售和私募基金运营等服务。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证券公司应承担私募基金子公司风险管理责任,督促私募基金子公司建立舆情监测和市场质疑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分析研判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舆情反映和市场质疑. 并进行自我检查。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或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整改,必要时予以公开说明。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私募基金子公司按照本规范规定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设立下列私募基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报告:下属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 中国电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业务月度报告; 每年年终后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前款私募基金业务年度报告所谓月报,应包括投资产品或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财务信息等。除上述信息外,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投资产品或项目的经营情况和损益、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协会设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建立备案报告信息共享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黄金公司及其下属特殊目的机构履行股东责任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经营规范、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报告备查. 考核发现问题或者不足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整改。

协会依据本规范对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下属特殊目的机构的证券公司股东责任履行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状况、风险状况等进行执业检查。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特殊目的机构违反本规范的,协会将对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特殊目的机构采取谈话、提醒、警告、责令整改、行业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作为适当的。 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情节严重的,移交并建议中国证监会责令证券公司撤销或者关闭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六章附则 关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属特殊目的机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登记备案和业务活动,本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监管规定和相关自律规则。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办法》发布实施证券公司设立的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或设立的子公司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持续至项目到期,到期前不得开通追加资金申请,不得续期。 本规范由协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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