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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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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贯穿式监管框架,对股东资格和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大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持有超过两家商业银行,或控制超过一家商业银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人或一致行动人首次或合计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超过5%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机构提前审批。

11月16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强化银行股东资质管理,严格执行“一参一控”、持股审批要求,强调穿透、杜绝变相代持、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的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银行自有资金投资限制,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社会资本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增强。 但也发生了一些混乱。 《办法》主要针对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理持股、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市场乱象。

业内相关专家认为,该管理办法实际上是补齐监管短板的一系列计划的一部分。 今年4月,银监发[2017]7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补齐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效率的通知》已提出补充完善股东经营监管制度。 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是对银行股东管理的进一步细化。

持股5%以上强调事前审批

《办法》要求,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首次或累计拟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或其派出机构提前审批。 持股5%以下成为前十名股东,以及其他持股1%以上5%以下的股东,需要事后申报。

专家点评:

与以往相比,新规细化了持股5%以下大股东的信息报送,同时强调了持股5%以上股东的事前审批。 以往,银行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时,并未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 新规特别提出,证券市场行政许可审批的有效期为6个月。 相信新规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股东“野蛮人”的出现,有利于股东结构的顺利变更。

重申“一参照一对照”

《办法》明确,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主要股东一致行动人持有商业银行股份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制商业银行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专家点评:

这是对此前银监办发[2010]115号文《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股东主要股东资格审查的通知》中“一参一控”要求的重申规模的商业银行”。 115号文还规定,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不过,新规并未提及银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 结合近期的监管简报,外资股东对银行的持股上限将有所放宽。 如果要求内外一致,新规可能意味着放宽内资股东20%的持股上限。 但具体实施还有待观察。

加强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在关联方范围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关联方原则,将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关联方进行管理。渗透。

在相关信用方面,

一是明确授信额度。 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限制大股东及关联单位和人员的授信业务线,要求单个主体授信余额不得超过10占商业银行净资本的百分比; 对股东及其关联单位和人员的授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二是厘清信用的内涵和外延。 显性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专用车投资、信用证开立、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商业银行或商业机构实质性发行的其他贷款银行。 承担信用风险的理财产品业务。

其他关联交易方面:

一是细化其他关联交易类型。 澄清其他关联交易,包括出售或出租动产和自用不动产; 信贷资产买卖; 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 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 佣金或寄售销售和其他交易。

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原则。 明确上述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银行自有资金投资限制,按照商业原则,在不优于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下进行,从而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转移。

专家点评:

近年来,各类资本收购银行股权、绕开持股、规避股东管理要求等事件时有发生,给银行经营带来风险和隐患。 《办法》加强股权管理,缩小相关套利空间,有利于控制银行股东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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