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
推荐平台

西岸小额贷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12民初11788号:(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利息、罚息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一、原告重庆市西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止至2019年5月14日的拖欠的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40.5元,罚息4203.97元;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逾期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3、依法判令本案的律师费500元、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在“滴滴出行平台”线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某某提供贷款人民币2万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贷款利率为日利率0.45‰,若被告出现2期以上未足额还款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期间,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二、法律事实:2018年2月16日,被告李某某(乙方)与原告重庆市西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甲方)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在线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

     1、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2万元(具体以甲方确认后的实际放款金额为准),借款用途为个人消费或经营;

     2、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贷款利率为日利率0.45‰;

     3、甲方将借款划入乙方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4、乙方采用等额本金方式还款,在每期的第16日之前归还当期本金及利息;

     5、乙方逾期二期及以上未足额还款或甲方就乙方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的,甲方可随时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关于借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6、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执行贷款利率额50%标准,以乙方逾期贷款本金为基准按日向乙方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7、乙方承担甲方催收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2018年2月16日,原告重庆市西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某发放贷款2万元,被告李某某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因被告在2019年5月14日本案立案受理时已经逾期6期未足额还款,故本院认定此时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根据原告举示的诉讼明细显示,截至2019年5月14日,被告李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40.50元,罚息4418.74元。另查明,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500元。

      三、法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西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某未按期还款,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金额为本金、利息及罚息。利息、罚息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李某某支付律师费,该项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判决如下:


     1、、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西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14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40.50元,罚息4203.97元;

     2、、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西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罚息(以所欠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为止);

     3、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西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信用帝 » 西岸小额贷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福州贷款找我们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