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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信用卡ETC业务扣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发布关于变更信用卡ETC业务扣款服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为您提供ETC服务,农业银行对总对总ETC业务申请平台(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微信小程序、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APP渠道进入ETC业务申请入口)的信用卡ETC业务扣款服务协议作了修订,原扣款协议修订为《信用卡ETC业务扣款服务协议ABCXYK201909-1》,该版本将于9月30日正式生效
 
  附:《信用卡ETC业务扣款服务协议ABCXYK201909-1》

信用卡ETC 业务扣款服务协议

【版本号:ABCXYK201910-1
 
【签约动作】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并在线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后,即表示您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继续申请。
 
【审慎阅读】请您在申请注册流程中点击同意本协议之前,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
 
【免责声明】您可将车辆与本人持有的农行银行卡进行绑定开通 ETC 扣款服务,并确保办理本业务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本业务办理成功后,所绑定车辆所发生的所有 ETC 费用由您承担,因绑定车辆引发相关争议纠纷由您自行解决,如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 ETC 扣款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ETC:指交通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本协议适用于高速公路、停车场等使用ETC 非现金支付等缴费场景。
2、ETC 服务提供方:是指受交通运输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工作的各级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发行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ETC 电子标签的发行主体、ETC 缴费明细的提供主体以及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的管理主体等。
3、ETC 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与甲方授权的消费场景内安装的 ETC 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
 
第二条 甲方同意并自愿通过乙方线上渠道(包含但不限于农业银行信用卡小程序等)办理 ETC 扣款服务业务,以供车辆在高速公路等 ETC 缴费场景通行使用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收集并留存甲方个人及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车牌号、手机号等),并授权乙方将信息提供给 ETC 服务提供方为甲方提供 ETC 绑定、扣款等相关服务。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绑定账户姓名、绑定账户号码、手机号码、证件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第三条 甲方使用 ETC 服务前,需将本人持有的乙方银行卡(个人信用卡,下称


“绑定卡”)与车辆、ETC 电子标签进行绑定,并应确保绑定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绑定成功后,若甲方持有的绑定卡因到期、挂失、损坏以及转卡等原因换发新卡的,原绑定继续有效,无需甲方重新绑定。绑定车辆使用 ETC 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ETC 服务提供方收取,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 ETC 服务提供方提供的ETC 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缴费场景明细信息)对甲方绑定卡进行款项扣划,ETC 服务提供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甲方真实意愿,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且有效,甲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甲方可在ETC 服务提供方提供的APP 等渠道查询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行等缴费场景明细信息,同时也可在乙方的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各类渠道查询绑定卡的交易明细及账单信息。如对上述信息存在任何疑问,甲方可与 ETC 服务提供方了解具体的缴费信息并协商解决,不得因 ETC 服务提供方提供错误信息而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或拒付绑定卡账户产生的 ETC 服务相关扣款。
 
第四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在使用 ETC 服务过程中,应随时确保绑定卡账户状态正常、余额充足,在使用绑定卡过程中,自觉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相关规定,若出现账户状态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绑定卡挂失、冻结、销户、换发新卡未激活等情况逾期还款、余额不足等情况,甲方将被 ETC 服务提供方列入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影响甲方高速公路通行。
 

第五条 因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与银行系统在数据传输上存在时间差, 故甲方特此承诺:如绑定卡状态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绑定卡挂失、冻结、销户、换发新卡未激活等情况),甲方仍使用 ETC 方式支付通行费或停车费的, 甲方将依然承担付款责任,并授权乙方从绑定卡中直接进行扣划相应金额的 ETC 费用,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第六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对于绑定车辆发生的 ETC 费用,不论甲方的绑定卡账户状态如何,乙方有权按照 ETC 服务提供方提供的缴费明细在甲方的绑定卡或甲方在乙方的其他银行卡或金融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扣款失败的,乙方有权中  止本协议项下服务并且向甲方主张归还未偿还的 ETC 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ETC 费用,因绑定非甲方所有车辆引发相关争议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 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第七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一旦进入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甲方将不能再办理其他高速公路 ETC 通行卡,并无法使用任何高速公路 ETC 通道,且在该情形下, 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项下服务。
 

第八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根据 ETC 服务提供方的管理安排,乙方仅提供相关的ETC 扣款服务,因 ETC 卡、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ETC 服务提供方限制服务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监管要求对本协议项下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监管要求在乙方官方网站公告,



公告期满后(具体以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自动执行并适用于双方,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 ETC 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接受的,应在公告期间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公告期满后,变更后的内容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第十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绑定卡发卡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自甲方点击同意《ETC 扣款协议》并成功申请 ETC 电子标签之日起生效,至解除绑定卡之日结束,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根据 ETC 服务提供方提供的 ETC 缴费明细进行扣款。
 

第十二条 甲方若自愿参加乙方开展的 ETC 优惠活动,须遵守以下条款:

1. 甲方满足乙方活动规则后,可获赠一套 OBU 设备。
2. 甲方使用的 OBU 设备由 ETC 服务提供方负责发货,由此产生的 OBU 产品质量、相关服务等问题均由甲方开户选择 ETC 申办网点时匹配的 ETC 服务提供方负责解决。
3. 甲方同意其 ETC 设备五年内不得更换绑定他行卡(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协议存续期间,绑定卡不允许销卡销户,甲方如需终止《ETC 扣款协议》,须先与 ETC 服务提供方办妥 ETC 卡注销手续,注销后绑定卡自动解绑,同时《ETC 扣款协议》终止。本协议中止或终止日后,甲方对在协议中止或终止前使用 ETC 通行服务产生的费用仍负有偿还义务,乙方有权直接从解绑的银行卡中扣除对应金额的 ETC 通行服务费。
 
第十四条 若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或有效期内使用由乙方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开通(绑定)了 ETC 扣款服务业务,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或由甲方自主申请并操作,可将该绑定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变更为甲方名下由乙方发行的指定信用卡或甲方选定的信用卡。甲方知悉并同意双方无需就该变更另行签署 ETC 扣款服务协议,直接适用(延用)本协议,直至该指定(选定)信用卡解绑 ETC 扣款服务业务时为止。变更日前甲方未结(未支付)的 ETC 费用,甲方同意从该新绑定的指定(选定)信用卡中予以扣划。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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