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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

    帮人保管信用卡“顺手”刷了近20万元  男子愿赔偿仍被判刑
  帮人保管财物期间刷了他人信用卡,也可能涉嫌犯罪。郑某忠是一名职业司机,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郑某忠在保管被害人陆某随身财物期间,多次私自使用陆某的信用卡在三乡镇等地消费或提现共计197590元。
  2017年6月10日,郑某忠落网。案发后,他和被害人陆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但是,郑某忠的刑事责任难逃。今年3月,市第一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郑某忠判刑5年,处罚金5万元。
  “我不是故意骗取被害人钱财的,只是盗用了他的信用卡,只是侵害了持卡人的财产权而并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已经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郑某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从轻判罚。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冒用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这起案件中,郑某忠虽然是受卢某委托合法保管信用卡,但他私自使用并大额消费、提现,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侵害了社会诚信,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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