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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4.0 版,2017 年)更新至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5.1版,2020年)

   平安银行对现有的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4.0版,2017年)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新版的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5.1版,2020年)。新版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5.1版,2020年)自2020年11月15日生效

 
     据悉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4.0 版,2017 年)更新内容如下,
 
     1、 第四章。第八条增加内容:且申请时需要填写本人真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须为本人名下并使用的有效号码、账单地址为本人真实有效地址等)
修改后:信用卡仅限本人自行通过发卡机构正规渠道申请,不得通过第三方或他人申请,且申请时需要填写本人真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须为本人名下并使用的有效号码、账单地址为本人真实有效地址等)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卡机构有权对申领人追究包括偿款在内的正当法律责任。
 
     2、第五章(1) 第十三条新增内容:同时,银行保留终止卡片使用以及额度重新评估的权利。修改后: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出售、购买信用卡或其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同时,银行保留终止卡片使用以及额度重新评估的权利。
 
  (2) 第十五条,转账改为扣款,个人活期账户中改为扣款账户。修改后: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扣款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扣款账户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3) 第十八条增加内容:和服务(含修改预留信息、各类分期产品申请等)。修改后:凡使用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进行的交易和服务(含修改预留信息、各类分期产品申请等),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4) 新增第二十条用于防范营销欺诈风险。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在银行发起的各类营销活动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乙方违反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5) 新增内容为第二十一条。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交易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含本金、费用等)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3、第七章
      (1) 新增内容为第二十八条第七款。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洗钱、套取资金、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以及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损害发卡机构合法权益的,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套现治理等风险管理措施。

 
    (2)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A) 第一款 纸质或电子对账单修改为。修改后:发卡机构应当按照与持卡人的约定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包括不限于信用卡 APP、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纸质账单和电子账单等渠道)。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持卡人的账户未发生交易或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 第二款 监管单位更改为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改为国家机关。修改后:(二)发卡机构按《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监管机构或国家机关要求提供、进行风险事件调查、催收、追索债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
 
    (3) 第三十一条(A) 第二款增加内容:和服务(含修改预留信息、各类分期产品申请等)。修改后: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和服务(含修改预留信息、各类分期产品申请等),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B) 第五款 持卡人的义务,列举的字段应该包括人行 07 年 2 号文规定的 9 大项基本信息、去掉收入字段。修改后:持卡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资料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C) 第七款增加内容:卡借他人。修改后: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卡借他人或持卡人任由信用卡处于风险状况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 根据信用风险管控要求,拟在【持卡人的义务】中增加持卡人合规用卡及配合发卡行提供交易凭证内容:新增内容为第三十一条第八、九款(八)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套取资金、物品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九)持卡人有义务积极协助发卡机构识别相关交易风险(如提供交易正规发票、消费签账单等)。
 
     4、第三十三条
 (1)《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5.0 版,2020 年)》更改为《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5.1 版,2020年)
 (2)(平银信〔2017〕39 号)更改为(平银信〔2020〕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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